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證據如何適用?
1、立案階段的證明要求僅限於兩點:第壹,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認為”是主觀對客觀的判斷,而不是確實有犯罪事實發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證據證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駁回起訴、宣告無罪的證明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證明被追訴對象雖已犯罪,但具有刑訴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