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屬地負責、風險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覆蓋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礎上,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隨機選取食品生產經營者、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信息化建設,記錄、歸集、分析監督檢查信息,加強數據整合、***享和利用,完善監督檢查措施,提升智慧監管水平。
第二章監督檢查事權第七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第八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重點組織和協調對產品風險高、影響區域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第九條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者規模、風險、分布等實際情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劃分本行政區域監督檢查事權,確保監督檢查覆蓋本行政區域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第十條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壹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涉及管轄爭議的監督檢查事項,應當報請***同上壹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第三章監督檢查要點
第十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有關規定,制定國家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明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檢查要點表分為壹般項目和重點項目。第十四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結合實際細化,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食品生產經營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補充制定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並在出臺後30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食品生產者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信息記錄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第十六條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委托方、受托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並將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委托期限、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的監督等情況予以單獨記錄,留檔備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上述委托生產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第十七條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食品銷售者資質、壹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食品貯存、食品召回、溫度控制及記錄、過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處置、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進口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銷售、網絡食品銷售等情況。第十八條特殊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要點,除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註冊備案要求執行、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原輔料管理等情況。保健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要點還應當包括原料前處理等情況。
特殊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要點,除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實、標簽和說明書核對等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屬地負責、全面覆蓋、風險管理、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省級食品藥品做懷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些督檢查工作。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