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診所若有違法行為,應定性為什麽? 應對該診所予以警告,或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診所應承擔什麽法律責任?分別應有哪個部門處理? 行政責任 藥監局
案例分析
本案件涉及到醫療機構購進藥品無記錄應如何處罰。
《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三十二條規定:采購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的記載項目,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購銷記錄中購進的規定執行。
處理結論:
該醫療機構沒有購進記錄,應進行處罰。可以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規定進行處罰。《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和本條規定,沒有藥品購進記錄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處以警告或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此,根據本案中的違法事實和情節,應對該診所予以警告,或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