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第八十九條企業應當將藥品銷售給合法的購貨單位,並對購貨單位的證明文件、采購人員及提貨人員的身份證明進行核實,保證藥品銷售流向真實、合法。
第九十條企業應當嚴格審核購貨單位的生產範圍、經營範圍或者診療範圍,並按照相應的範圍銷售藥品。
第九十壹條企業銷售藥品,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做到票、賬、貨、款壹致。
第九十二條企業應當做好藥品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劑型、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按照本規範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藥品直調的,應當建立專門的銷售記錄。中藥材銷售記錄應當包括品名、規格、產地、購貨單位、銷售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中藥飲片銷售記錄應當包括品名、規格、批號、產地、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