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和初步審查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管理工作。
經濟貿易、勞動保障、農業、稅務、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有關社會團體和消費者委員會配合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第四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由申請人自願提出,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審認定後向社會公告。第六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戶籍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擬將其註冊商標申請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並繼續有效;
(二)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三)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
(四)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來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廣東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銷售區域較為廣泛;
(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地區)註冊,並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六)申請人近3年未因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
(七)申請人具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二)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註冊證》及商標連續使用滿3年的證明材料;
(三)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四)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商品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和省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者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行業排名(或者市場占有率)證明;
(六)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應提供其商標在相關國家(地區)的註冊情況;
(七)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
(八)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
(九)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第八條 商標註冊人認為自己的註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擬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轉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第九條 申請人對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應申請人的請求舉行聽證會,聽取其陳述、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