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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對退藥的規定

法律分析:藥品是壹種特殊商品,凡屬下列情況,壹律不得退藥:

1、無原始憑據的;

2、包裝受損(如破損、有汙漬、輸液藥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藥品標示或有粘貼痕跡等)、藥品質量變更的;

3、藥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無法控制的(如要求冷處保存藥品等,避光保存藥品裸瓶不得退藥) ;

4、傳染病用藥(如阿德福韋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韋等) ;

5、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藥品(麻醉藥品免費回退待銷毀除外) ;

6、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裝的拆零藥品;

7、其他不適宜繼續使用的;

8、壹般情況下非近3日發出藥品不得退藥。

根據臨床工作實際情況,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可在保障藥品質量前提下予以退藥:

1、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過敏反應或其它不良反應,無法繼續使用的;

2、確屬處方用藥不當(禁忌癥、超治療用量、復用藥等),患者不宜繼續使用該藥的;

3、患者因病情變化,或[門診轉住院,需要調整治療方案的;

4、病員在院死亡後,未使用完的藥品:

5、其他醫方責任導致患者不能繼續使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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