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監管機制,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並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發展規劃,確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年度目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人民政府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作為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未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問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支持和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協助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含使用長輸管道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對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安全條件的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組織事故調查。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核發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易制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含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實施檢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檢驗檢測,並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部公布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對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開展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應急環境監測工作。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許可和運輸工具安全管理,監督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現場檢查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核。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資格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和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行為。(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行為。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崗位技術培訓合格,符合任職資格要求的,應當依法配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配置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
第九條鼓勵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采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自動控制系統。
鼓勵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安全監控等領域的安全生產技術研究機構。
鼓勵高等院校、大型企業集團建立多層次的危險化學品專業人才培訓體系。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第十壹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管理。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行業規劃和布局。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流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根據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在生產中使用危險化學品並按規定數量使用的,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安全審查包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試生產(使用)進行。試生產(使用)期間,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試生產(使用)備案意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試生產(使用)期限應當不少於30日,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職能相對獨立、與生產調度相分離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不少於從業人員總數的2%,至少2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是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業人員超過500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0%的比例配備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不足500人的,應當至少配備1名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壹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3年以上化工從業經歷,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危險化學品工藝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場所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和危險物品安全周知標誌。
第十九條在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廠區外公共****,對埋地、地面和架空輸送危險化學品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設置明顯標誌,建立健全巡查制度,配備專門人員進行日常巡查。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區域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控、監測。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的生產、儲存設施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實行自動控制、自動聯鎖、自動報警,實現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參數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遠程傳輸。在役大型化工裝置應安裝緊急停車系統。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應當配備氣體泄漏監測報警裝置,至少配備2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設置防護加油站(組)。
第二十壹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國家有關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狀況每三年進行壹次安全評價;涉及石油化工、合成氨、硫酸、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從事起重、動火、動土、斷線、登高、設備檢修、盲板抽堵、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作業安全規範。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制度。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應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單位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壹)經營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二)經營加油加氣站的;(三)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四)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市轄區公司(分公司)的;(五)具有除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設施的。
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申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廠外設置銷售網點的,應當申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科學規劃,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建設。
經營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易燃氣體、有毒氣體、液體自燃、固體自燃、遇水放散的易燃氣體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加油站除外),應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
第二十八條城鎮人口密集區的加油站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技術。
成品油運輸車輛逐步推廣使用阻隔防爆技術。
第二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儲存設施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三十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領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三十壹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條件標準,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和安全用品、消防設施。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船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自動避碰系統,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和水上逃生、安全用品、消防設施。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船舶進行全過程監控。
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裝卸地點設置專用停車場或者停車位,並設置警示標誌。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交接班和裝載檢查制度,裝載危險化學品前要查驗承運車輛資質證件、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資格證件,檢查車輛和罐體、危險化學品、警示燈具和標誌是否完好。嚴禁超載、混裝。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押運員應當隨車攜帶本單位的營業執照、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及復印件,托運單位名稱及聯系人、聯系方式等材料,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押運員應當隨車攜帶易制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五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行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行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並設置明顯標誌。
第三十六條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避免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需要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負責審批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通行證的機關應當提前將通行時間、路線通知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管理單位,並在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內對車輛進行現場監管。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準入、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用區域(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園區)。
危險化學品園區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設立前應當進行整體安全風險評估,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每五年進行壹次整體安全風險評估。
未進行前款規定的整體安全風險評估的危險化學品園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整體安全風險評價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科學評價危險化學品園區安全風險,核定安全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降低區域風險。
第三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危險化學品園區建設。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不在危險化學品園區內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並應當向危險化學品園區搬遷或者轉移、關閉。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建設應當以確保生產安全為原則,完善水、電、汽、風、汙水處理、公共管廊、道路交通、應急救援設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設施,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和安全設施達到專業****build **** 享用。
第四十壹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單位布局應當滿足安全防護距離的要求,並綜合考慮主導風向、地形高差、單位裝置之間的相互作用、產品種類、生產工藝、物料互供、公用設施、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安排功能分區。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園區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並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第四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隱患排查、風險評估、應急救援等制度,構建園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平臺,並定期向園區及周邊社區、鄉鎮等進行安全生產風險通報和預警預報。第四十四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依法落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
經檢查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並提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五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壹)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檢查、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的;(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限期消除的;(三)未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的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實施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對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收繳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非法化工原料、設備、運輸工具的;(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行政許可及其監督檢查實施的有關情況。
供電、供水企業應當配合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接到通知後,不得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提供生產經營用電、用水。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制定園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總體預案,並與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配套;督促園區各單位按照園區總體預案,制定和完善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
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建立或者整合園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儲備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對事故應急救援實施統壹指揮。
第四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乘務人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壹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救援,不得推諉、拖延。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壹)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危險物品安全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不具備相應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化工從業經歷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性、腐蝕性、爆炸性、助燃性、燃燒性等特性,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有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監控化學品、藥品和農藥屬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範疇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質、核能物質和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燃氣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8年2月9日發布的《湖北省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