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據《(渤海)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的,駕駛證未年檢合格的,未依法應當進行體檢而未按期體檢或者體檢不合格的;駕駛人在駕駛證遺失、損毀或者超過有效期限,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或者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記 12 分仍駕駛機動車的。另外,按照交強險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除搶救費用按照保險條款規定由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先行墊付外。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不過,對待駕駛證過期,保險公司能否拒賠的問題,應當區分駕駛證過期持有人是過失還是惡意,如果是惡意,毫無疑問應當嚴懲,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如果是過失,可以給予壹定的過渡期。
如果經過法院審理,就要看法院怎麽理解這個案子了。給大家舉幾個案例:自己的駕駛證超期兩個多月未審驗,去年發生車禍後,"渤海 "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拒賠案件通知書,這讓陳先生無法理解。然而,在投保人駕駛證過期,壹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賠償的問題上,法院的判決卻不盡相同,有的判決甚至截然相反。有關法律專家指出,在處理駕駛證過期,保險公司能否拒賠的問題上,應該區分駕駛證過期的持有人是過失還是惡意,如果是惡意,毫無疑問應該嚴懲,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如果是過失,可以給予壹定的過渡期。事件:駕照過期出事故被拒賠 6月4日14時許,陳先生駕駛車牌號為贛AC78xx的小轎車行駛至九江市湖口縣三裏大道農牧局附近時與壹輛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人受傷,摩托車在交通事故中也受損。經當地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損失達 1 萬元。陳先生是九江人,2007年7月,他購買了這輛二手車,該車掛靠在江西省源昌二手車經營有限公司。江西省源昌二手車經營有限公司陳先生在渤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渤海保險)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後,陳先生按照法定程序向渤海保險提出賠償要求,因其駕駛證超期兩個多月未進行去年審被對方拒絕,這讓陳先生無法理解。渤海保險給出的理由是:根據商業三者險條款第四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渤海保險不承擔賠償責任: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證年檢不合格,且應當進行體檢的未按期體檢或者體檢不合格的;駕駛人的駕駛證在駕駛證遺失、損毀、超過有效期限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者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記滿 12 分仍駕駛機動車的。另外,按照交強險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除搶救費用按照保險條款規定由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先行墊付外。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據此,渤海保險對本案作出拒賠處理。8月18日,渤海保險綜合部黃經理告訴記者,公司依據充分,因此不予賠償。案例:兩家法院同案不同判 這樣的理由,陳先生很難接受。據記者了解,陳先生的遭遇並非個案,類似的糾紛已經上演,矛盾的焦點直指 "駕駛證過期"。各地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原、被告爭論的焦點也在於此,然而法院的判決卻截然相反。今年5月,上饒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壹起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2008年11月28日,王某駕駛小貨車與壹輛摩托車相撞,摩托車駕駛員肖某受重傷。王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王某駕駛證已過期三個月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上饒縣法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錯責任的賠償責任,即駕駛證過期不能免除交強險,在駕駛證過期後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仍要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與此判決不同的是,去年,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壹起類似的車險理賠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當事人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請求。王某駕駛袁女士的車輛翻車,造成車輛損壞,王某死亡。2006 年 3 月,保險公司向袁女士發出拒賠通知書。袁女士不服,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王某所持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限,不能認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系合格駕駛人。因此,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爭議:駕照過期是否有駕駛資格 兩起類似的案件,不同的判決結果,引起了法律界的討論。在上饒縣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認為駕駛證過期並不等於沒有駕駛資格,駕駛員只要通過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組織的駕駛證資格審驗,就具備了駕駛資格,只要駕駛資格沒有被依法註銷,就壹直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王某的駕駛證年檢距事故發生只有3個月的加班時間,正常情況下,王某在規定時間內補辦了駕駛證,其駕駛資格不會被註銷。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孫勇律師也表示:駕駛證過期,並不必然決定駕駛人沒有取得駕駛資格。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二條,只有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壹年以上未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才應當註銷。顯然,保險公司以 "駕駛證超過有效期 "為由拒絕給予保險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江西律師事務所肖文軍律師表示,交強險條例只規定在無證駕駛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施救費用受害人有權追償,但沒有規定因人身傷亡造成他人損失的,保險人應當賠償。有了上述觀點,壹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駕照過期 "還要理賠會帶來負面示範效應。北京市律協汽車與交通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張金鵬律師認為,作為車輛的被保險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過期、未攜帶駕駛證上路,都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違法駕車上路,由此引發交通事故,駕駛員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從法理上講,如果駕駛證過期了,保險公司還要承擔責任,就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江西師範大學法律系主任嚴三忠表示,如果允許違法者通過繳納少量保險費來轉嫁違法行為的經濟責任,無形中會助長違法者的違法行為,這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保險很可能成為違法者逃避責任的工具。觀點:在懲罰與公平之間尋求利益平衡 如何解決這樣的爭議,成為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討論的話題。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胡壹帆表示,駕照到期後,保險公司在賠償問題上之所以存在這麽大的爭議,其中壹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利益博弈。如何平衡這種利益關系?胡壹帆表示,法律的兩個重要功能就是教育和懲戒。在駕照過期問題上,我們要區分是過失還是惡意。對於那些惡意不進行去年檢的違法者,法律應該嚴懲,相反,如果車主沒有違法犯罪的故意,只是某種原因,沒有及時進行去年檢,應該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法律可以給駕照到期的持證人壹個必要的過渡期,在這個過渡期內,當事人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法律應該有明確的規定,而不是簡單地確定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交通事故帶來的人身和財產損失,以免失去設置交強險和保險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