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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維穩、應急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交辦事項的辦理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工作;負責有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和咨詢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辦理工作;組織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部門職能轉變。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市公務員局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綜合研究;負責有關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 編制部門預算;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國際援助和貸款等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處(掛高校畢業生就業處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跨地區轉移就業和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外國人(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工作;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監督人才(職業)中介組織工作。

(八)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軍轉幹部轉業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市軍轉幹部轉業安置辦法;編制全市軍轉幹部轉業安置計劃,協調全市軍轉幹部轉業安置計劃的實施;負責協調軍轉幹部隨遷家屬子女的轉業康復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軍轉幹部培訓工作;指導軍轉幹部自主擇業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軍轉幹部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行業標準;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擬訂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考核、認定、考試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上崗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培養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十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擬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核準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組織實施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並指導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工作人員選派和內部調劑人員的安置工作;承辦向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人員工作;承辦非學歷教育系統出國留學工作。 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編制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計劃;負責企業政策性人員安置和調動的辦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

(十三)工資福利處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壹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和工齡的計算規定;參與指導和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基數和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

(15)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和疾病、生育、死亡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規劃和政策;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資格確認;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救助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級公費醫療的政策制定、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監督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情況。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和政策;監督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和管理;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完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準。組織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指導縣(市)區和企業工傷保險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核和監督辦法;指導縣(市)區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負責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的情況。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的情況;組織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方面的重大案件。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二十壹)勞動監察科(掛信訪科牌子) 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權和行政處罰權;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負責有關群眾來信來訪的接待處理和上級有關信訪信息的轉辦、反饋工作;負責本系統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市外國專家局(副局級) 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我市外國專家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和經費預算管理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引進智力項目和經費預算管理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引進智力項目和經費預算管理。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和經費預算的管理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引進智力成果的評估推廣和引進智力示範基地的管理;負責有關出國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外國專家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管理和外國專家證書及聘請外國專家單位的資格認定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實施和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協調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實施,承辦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與港澳臺專家的交流;指導市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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