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洛陽市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的通知
洛政〔2020〕33號
各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市政府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將《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第二條增加壹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經市政府同意,按程序辦理",作為第二條第二款。現將修改後的通告予以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9月9日
洛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共****、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治噪聲和大氣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二條 在本市澗西區、西工區、老城區、_河回族區、洛龍區、吉利區行政區域和高新區、宜賓地區、龍門管委會管理的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因特殊情況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經市政府同意,按程序辦理。
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種類,由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告。
在禁放區外運輸煙花爆竹需要經過禁放區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依法許可,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四條 市供銷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大中小學校應對學生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六、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舉辦慶典等活動,應當書面告知消費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條 電子煙花爆竹不得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居民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鳴放;在其他區域內鳴放的,其發出的聲音不得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改裝電子煙花爆竹鳴放車輛需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備案。
第八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格管理;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為110。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燃放危及公共****、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煙花爆竹的,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壹條 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產品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擅自通過公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通告由禁放區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
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禁放區域內,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監督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規定。
本通告第十五條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
附:相關行政法規依據
附
相關行政法規依據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產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禁止吸煙和燃放。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未經批準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或者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單位、經營者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定和燃放作業方案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煙花爆竹,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