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到建築行業,主要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壹般就是發包人。
招標人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普通的自然人顯然不可以作為招標人。建築工程實踐中,建設單位既可以自己作為招標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而建設方自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和國招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壹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