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2、衛生許可證手續: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由於經營主體為個體戶和私營企業,因此登記手續略有不同。首先,申請人持證件和證明向住所地或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書和以下證明:經營者身份證、經營場所證明、上崗證等。壹般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三種形式。然後領取、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書,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手續;
(2)凡申請創辦私營企業的人員,必須出具居民身份證,並根據自身情況提交以下材料:城鎮失業人員應提交失業證;個體工商戶應提交營業執照;辭職、退休人員應提交原單位出具的辭職、辭退證明;離休人員應提交離休證;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應提交停薪留職協議書和資格證書;其他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人員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
辦理餐飲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資料如下:
1、《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明復印件;
4、直接責任人、監管人員無違規證明(沂水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科辦理);
5、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的證明資料;
6、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7、餐飲服務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等合法使用的相關證明。餐飲服務場所應當符合選址要求,選址距離糞池、汙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汙染源25個以上,並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等擴散性汙染源影響範圍之外;
8、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平面示意圖以及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狀況等示意圖和說明(要標明場所總面積,各功能間、區名稱,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位置,門、窗位置,人行和物流方向;
9、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僅銷售食用農產品和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國家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要求的有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