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在汽車、食品、兒童玩具、藥品四大類產品納入我國缺陷產品召回的範圍,實行產品召回制度。
1、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起源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作為壹項有效的產品監管法律制度,所謂召回,是指因設計、制造等原因引起某個型號或批次的產品出現普遍存在的具有同壹性的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須以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產品的缺陷,並對消費者作出道歉或物質性賠償。美國是最早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國家,1966年,美國出臺了《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明確規定了汽車召回制度。自該法實施以來,美國國內汽車質量及安全性都有了極大的改善,交通事故也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在此後近40年裏,美國逐步擴大了召回對象的範圍。除美國外,日本、韓國、加拿大等國家也在實行召回制度,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也規定了場上必須履行召回缺陷產品的義務。
2、我國實行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主要是《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中的民事賠償制度和1988年通過行政手段實行的產品“三包”制度。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首先就明確作出了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產品缺陷的定義
產品缺陷是指存在於產品的設計、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裝配或說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滿足消費或使用產品所必須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它主要包括設計上、制造上以及指標上的缺陷三個方面。而其中的缺陷指的是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這種不合理的危險是指產品存在明顯的或者潛在的,以及被社會普遍公認的不應當具有的危險。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如果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那麽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在進入流通領域後就有可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即是缺陷產品。
4、我國實行產品召回制度的作用
(1)隨著現代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產品的科技化含量越來越高,而社會分工的細化進壹步加劇了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等,這些現象的普遍存在導致市場容易陷入混亂。
(2)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消費,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
(3)目前我國在市場上依舊充斥著大量的劣質產品,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巨大的隱患,甚至造成嚴重的人身傷亡事故。在物質貧乏的年代,人們從實用的角度而言對產品的壹些缺陷還可以忍受,改革開放以來,物質已經變得極大豐富,市場從“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人們的消費檔次逐步提高,對產品的需求由實用變成註重檔次、品牌後如果說還是任由劣質產品當道的話,那麽給消費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安全將無法估量,不利於促進消費,阻礙經濟的增長。而實行產品召回制度,將促使企業不斷改進產品質量,使產品的檔次不斷提高,從而降低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有利於拉動消費,改善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