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動對接,確保供給側改革稅收政策落實到位。
(壹)創新驅動,科技引領爭“率先”。
1、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對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 (24個月)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鼓勵技術成果轉化。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技術轉讓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
4.支持發展中國“智造”。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動漫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以及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5.支持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自2015年12月1日起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增值稅適用零稅率。對試點城市範圍內,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符合條件的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提質增效,優化結構謀“進位”。
6.引導過剩產能轉移。鋼鐵企業利用預壓余熱發電,按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對水泥、水泥熟料產品由增值稅即征即退100%調整為即征即退70%。對符合條件的特定建材產品和建築砂石骨料由免征增值稅調整為即征即退50%。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壹按13%稅率征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征收消費稅,對符合條件的電池、塗料免征消費稅。
7.全面實施“營改增”。按照國家部署,全面實施“營改增”,自今年5月1日起,將“營改增”試點範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並按規定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範圍,降低所有行業稅負。
8.支持基礎設施和要素市場建設。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農膜、飼料、有機肥,以及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等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
9.支持生態循環產業發展。納稅人銷售自產符合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力發電站銷售自產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政策。對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0.鼓勵實施節能環保項目。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規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符合條件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自項目取得第壹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11.引導環保消費理念。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三)助力轉型,優化重組促“升級”。
12.支持企業改制上市。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納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該企業國有資本金。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業、單位,在改制為公司制企業環節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稅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改制後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本金。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經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並按有關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13.支持企業資產重組。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四)扶持就業,協調發展強“奠基”。
14.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暫免征收增值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5.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持《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服務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6.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積極作為,確保供給側改革稅收服務優質高效。
(壹)全面簡政放權
17.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許可類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杜絕擅自設立審批或者在目錄外實施審批;積極推行稅務行政許可壹窗式受理、網上辦理、限時辦結等制度,加大稅務行政許可公開力度,全面規範稅務行政許可行為。
18.推行稅收執法權責清單。全面梳理稅收執法權責清單,厘清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權力責任義務邊界;編制並公布稅收執法流程圖,規範稅收執法程序。
19.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按照國家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要求,持續推進“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制度改革,探索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合壹”,切實簡便納稅人登記程序。
(二)營造法治環境
20.規範稅務行政裁量權。嚴格執行《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為突破口,逐步規範稅務行政審批、行政征收、行政強制等各類稅務行政執法裁量權,減少執法隨意性。
21.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按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壹步暢通復議渠道,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復議案件;落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尊重並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三)優化納稅服務
22.提供高效便捷的辦稅服務。實施二維碼壹次性告知,委托郵政代開發票代征稅款、推行錯峰預約、導稅服務等措施提高辦稅效率;通過完善發票網上申領、發票掌上開具、推行電子發票、發票驗舊信息自動上傳等措施便利發票領用。
23.開展專業化的納稅咨詢。建成12366納稅服務熱線(武漢)中心,實現與地稅部門相互轉接咨詢電話,完善IVR語音提示功能,收集納稅人反映的熱點問題,及時通過IVR向納稅人播報。
24.免收稅務證照工本費。對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工本費實行免收費政策;對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時,領用、打印、復印有關涉稅資料,壹律實行零收費。
25.拓展納稅信用增值應用。完善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通知提醒等服務和管理措施;拓展“銀稅互動”範圍,促進更多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到“納稅信用貸”應用中來,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全覆蓋,幫助誠信納稅人降低融資成本。
26.實施“走出去”企業專業化服務。
圍繞“壹帶壹路”、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戰略,通過編制國別稅收信息指南、執行稅收協定、加強涉稅爭議稅收服務等,推進我省企業“走出去”,發揮湖北基礎設施建設優勢,加大國際產能合作力度。
27.開展大企業個性化服務。堅持以項目為抓手、以集約管理為方向,以專業化團隊運作為基本方式,探索以省國稅局為主導、武漢市局為核心,各市州局協同配合的新型管理方式,為大企業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稅收解決方案。
(四)深化稅收征管
28.加強國地稅合作。落實國地稅合作規範,通過開展國地稅合作示範點建設,推行國地稅涉稅事項省內通辦,建立國稅、地稅“壹窗式”辦稅服務等模式,在納稅服務、征收管理、稅務稽查、信息***享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實現“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合作目標。
29.推廣“實施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推廣應用涉稅事項網上辦理系統和移動辦稅平臺,推行涉稅事項“線上”省內通辦,實現網上受理申請、網上申報繳稅、網上發票辦理、網上涉稅查詢和網上納稅咨詢,做到繳稅信息可查詢、發票信息可查驗、申辦事項可跟蹤。
30.簡化辦稅程序。對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優先辦理出口退稅等守信激勵措施,合理簡並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對個體定期定額戶實施以繳代報。
三、紮實推進,確保服務供給側改革工作舉措穩步有序。
(壹)統壹思想,增強工作的主動性。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經濟新常態背景下,為解決供給側、結構性、體制性矛盾而做出的決策部署。各級國稅機關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大意義,把思想認識統壹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上來,主動將地方政府確定的改革任務和國稅工作有效對接,把各項政策舉措融入到全省國稅系統的“六大攻堅戰”中,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全力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二)廣泛宣傳,增強工作的積極性。
各級國稅機關要結合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稅收宣傳月等專題活動,通過門戶網站、辦稅大廳、報紙、電視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宣傳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關稅收政策和服務舉措;要通過國稅專報等形式,向地方黨政領導報告國稅部門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做法和成效;要通過學習培訓、工作部署等途徑向廣大國稅幹部宣傳講解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主要內容,以及國稅部門服務改革的任務和舉措,在機關上下、系統內外營造關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增強服務改革的積極性。
(三)問計問需,增強工作的針對性。
各級國稅機關要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點任務,積極同有關政府部門對接,聽取有關部門在提高供給質效、優化經濟結構等方面的稅收政策訴求;要深入企業調研,了解企業在改革轉型中的困難,收集企業在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等方面的意見建議,積極為破解改革難題建言獻策,有針對性的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四)優化舉措,增強工作的全局性。
各級國稅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創新方法,確保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實;要統籌安排,認真落實好國地稅合作規範、征管規範、納稅服務規範,全面優化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收優惠、稅收征管、稅務檢查等各環節的服務舉措,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規範化、高質效的稅收服務。
(五)認真落實,增強工作的有效性。
各級國稅機關要密切跟蹤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認真評估政策執行效應、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並積極向相關部門反饋,為稅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參考建議;要將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落實情況和綜合績效管理相結合,切實做好各項工作舉措的責任分解、督辦檢查和工作考評,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部門、到崗到人,確保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