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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濟南市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管理辦法》等二十壹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壹、修改13件

(壹)《濟南市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0號)

1.將第三、四、十八、十九、二十壹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2.將第五條修改為“醫療機構在取得相關執業資格證書後使用藥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刪除第六條。

4.將第七條修改為“醫療機構聘用的從藥人員應當具有藥學專業職稱或經市級(含市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學技術考核合格。”

5.刪除第十壹條第二款。

6.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醫療機構使用的處方單、診療單、病歷書、報告書、就診登記簿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7.將第十八條(五)修改為“醫療機構使用藥品未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

8.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

9.將第二十條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10.將第二十二條中的“濟南市衛生局”修改為“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濟南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1號)

1.將第壹條中的“《濟南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修改為“《濟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2.將第九條修改為“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範圍承包園林綠化工程。”

3.將第十條修改為“建設工程的綠化設計應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進行,並由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4.刪除第十壹條。

5.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園林綠化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規範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施工,並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6.刪除第十四條。

7.將第十六條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8.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濟南市園林管理局負責解釋。”

(三)《濟南市保安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27號)

1.將第十五條修改為“被招聘的保安人員必須參加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保安服務工作。

未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辦保安服務培訓機構。”

2.刪除第二十三條(三)。

3.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保安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將第二十六條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5.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濟南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5號)

1.刪除第九條(二)、(三)。

2.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暫住人口符合濟南市戶籍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有關入戶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濟南市居民戶口》。”

3.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擬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房屋租賃契約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公安派出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之日起十日內與其簽訂治安責任書:

(壹)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

(二)房主二年內未因利用出租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被判刑或者行政處罰。”

4.刪除第二十、二十壹、二十二、二十三條。

5.將第二十四條(五)修改為“房屋出租人未簽定治安責任書,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補辦的,可以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6.將第二十四條(七)修改為“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房屋的暫住人口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其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7.刪除第二十四條(十)。

8.將第二十六條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9.將第二十七條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10.刪除第三十壹條第二款。

(五)《濟南市城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39號)

1.將第三條中的“濟南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修改為“濟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

2.刪除第七、八條。

3.將第九條修改為“在城市市區建成區內建立的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4.將第十四、十五、十七條中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5.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對不符合設置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條件的,責令其立即拆除清洗設施。”

6.將第十九條中的“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察執法人員”修改為“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

7.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濟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六)《濟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48號)

1.將第三條中的“城建”修改為“市政公用”。

2.刪除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壹條(六)、第十二條第二款。

3.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改裝經營者,承修改變車身顏色、車型、設計性能、用途或者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業務時,必須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並建立修車臺帳以備查驗,發現可疑車輛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4.刪除第二十二條。

5.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需要延長占用、挖掘期限的,必須經原批準部門同意後,方可繼續占用或挖掘。”

6.刪除第六十三條(三)。

7.將第七十三條修改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88號令《濟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幹規定》同時廢止。”

(七)《濟南市殯葬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2號)

1.將第五條修改為“殯葬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城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建設殯葬設施應當按下列規定報經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其它手續:

(壹)建設公墓由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二)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建設骨灰堂、殯儀服務站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四)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2.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制作或者銷售壽衣、骨灰盒、遺體包裝物、墓用石制品及其他殯葬用品的,應當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3.刪除第二十條。

4.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5.將第二十六條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八)《濟南市實施勞動預備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7號)

1.將第八條修改為“勞動預備培訓機構成立後應當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2.刪除第十九條(壹)。

3.將第十九條(四)修改為“勞動預備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拒絕規定數額內應當減免學費的勞動預備培訓人員入學或者不予減免學費的,責令限期改正”。

(九)《濟南市遊泳場所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1號)

1.將第三條中的“公用事業”修改為“市政公用”。

2.將第六條修改為“開辦遊泳場所,應當依法到衛生、工商、物價、公用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將第八條修改為“從事水上救生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方可上崗。”

4.刪除第十二、十四條。

5.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壹)救生員不具備相應專業技能的;(二)救生員不履行崗位職責的;(三)遊泳培訓專業人員每人每次所帶學員超過規定人數的。”

6.將第二十壹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濟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3號)

1.將第四條中的“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修改為“市市政公用事業局”。

2.刪除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五條(壹)、(四)。

3.將第十五條中的“供水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

(十壹)《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1號)

1.將第四條中的“建設管理”修改為“建委”。

2.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市人防辦應當加強人防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3.將第二十壹條中的“市人防辦”修改為“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

4.將第二十二條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十二)《濟南市防治揚塵汙染管理若幹規定》(市政府令第197號)

1.將第七條(壹)修改為“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簽訂防止運輸車輛泄漏、遺撒責任書;”

2.將第七條(六)中的“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3.將第八、九、十、十壹條中的“城市管理局”、“開發拆遷辦公室”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

4.將第十壹條(壹)修改為“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運輸車輛從事運輸的,對運輸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5.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濟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01號)

1.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經向市、縣(市)、長清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後,轉往外地治療或者臨時在外地患急癥住院治療的,醫療費個人負擔比例增加十個百分點。”

2.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具體時間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上述13件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改後,在市政府公報和網站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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