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提高全省質量水平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規範工作。
(二)承擔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責任;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工作,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三)負責統壹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組織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並監督檢查;負責地方標準的統壹審批、編號和發布;負責管理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四)負責統壹管理全省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五)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六)負責全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省級監督抽查等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和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鑒定,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根據省政府授權,組織協調全省有關專項打假活動。
(七)承擔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八)負責統壹管理和監督全省的質量認證和實驗室技術能力的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強制性認證工作,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對質量認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省以下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的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
(十)負責全省質監系統領導班子建設、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質監系統財務預決算、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壹)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