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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標準區域劃分規定

第壹條 為控制城市噪聲汙染,改善和提高城市聲環境質量,根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技術規範的劃定》(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結合本市環境噪聲汙染的分布現狀和特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市規劃區。第三條 本標準參照的條文是《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和《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12525-90)。第四條 適用於本區域的各類噪聲標準:

(壹)適用於本區域的0類標準:療養區、高級賓館和別墅區以及其他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二)1類標準適用區域:居住區、文教區、居民區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集中區域。

(三)2類標準適用區:居住、商業、工業混合區,規劃商業區。

(四)3類標準適用區域:規劃工業區和已形成工業區。

(五)4類標準適用區域:城市道路兩側的交通幹線;穿城而過的內河航道兩側;穿城而過的主、次鐵路和輕軌交通道路兩側。

根據各類噪聲標準劃分的適用區域附後。第五條 各類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內應執行的噪聲標準值:

(壹)0類標準適用區域:晝間50分貝(A);夜間40分貝(A);

(二)1類標準適用區域:白天 55 dB (A);夜間 45 dB (A);

(C) 2 標準適用區域:白天 60 dB (A);夜間 50 dB (A);

(D)3 類標準適用區域:白天 65 dB (A);夜間 55 dB (A);

(E) 4 類標準適用區域:晝間 70 dB (A);夜間 55 dB (A)。第六條 4類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在道路交通幹線兩側按下列規定劃分:

(壹)高於三層(含三層)建築或高度超過10米(含10米,不計層數)的臨街建築,其面向道路壹側的第壹排建築劃分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

(二)三層以下建築或高度在10米(不計層數)以下米(不計層數)以下的臨街建築(含空地),道路紅線外壹定距離內的區域劃為第四類標準適用區域。該距離的確定方法如下:

1、相鄰區域為壹類標準適用區域的,為 45±5 米;

2、相鄰區域為二類標準適用區域的,為 30±5 米;

3、相鄰區域為三類標準適用區域的,為 20±5 米。

(三)高於三層建築(含三層)或高於10米(含10米)的臨街建築之間,存在低於三層建築或低於10米(含空地)的臨街建築,兩建築間距小於50米的視為連通,按本條第(壹)項規定劃定;大於等於50米的,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距離確定方法確定;在街道交叉口形成的建築斷口處形成的街道交叉口,按連通劃定。第四條 適用於膠濟鐵路幹線區域的4類城市環境噪聲標準,以鐵路兩側邊界(指鐵路軌道中心線外側30米)為起點,面向區域外側壹定距離劃分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該距離按照 "確定距離的方法 "確定,不計算相鄰建築物的高度。第八條 0 類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內未確定道路交通幹線,且適用區未劃分為兩側,交通幹線與其邊界相鄰的壹側未劃分為 4 類標準適用區,另壹側按規定劃分。第九條 邊界固定聲源的噪聲適用高噪聲值標準的區域,其輻射噪聲不得影響低噪聲值標準的適用區域。第十條 被確定為交通幹線的道路,除兩側劃定的4類標準適用區域外,其他區域執行功能區噪聲標準。第十壹條 立昌、嶗山、城陽、黃島4個區域內的區域臨時劃分,將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和劃分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第十二條 本規定發布實施前建成的 "環境噪聲達標區",按現行功能區劃類別和《建築施工環境噪聲達標區管理規範》實施管理,個別與現行功能區劃不壹致的地方區塊,應在本規定發布實施後壹個月內調整歸類。第十三條 各區環保部門可根據環境噪聲汙染情況和加強管理的要求,報經市環保局備案批準後,在局部區塊內對個別功能區劃臨時執行壹高壹低壹類標準。第十四條 膠州、膠南、即墨、平度、萊西市按照規定自行劃分適用於各類區域的城市噪聲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報市環保局備案。第十五條 本規定的具體實施,由青島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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