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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生物制品質量管理,保證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生物制品批簽發(以下簡稱批簽發),是指國家對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用於血源篩查的體外生物診斷試劑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廠上市或者進口時進行強制性檢驗、審核的制度。檢驗不合格或者審核不被批準者,不得上市或者進口。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生物制品批簽發工作;承擔生物制品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工作的藥品檢驗機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第四條 生物制品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的標準為現行的國家生物制品規程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藥品標準。第二章 申請第五條 按批簽發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產、檢驗完成後,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填寫《生物制品批簽發申請表》,向承擔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批簽發。第六條 申請批簽發的生物制品必須具有下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之壹:

(壹)藥品批準文號;

(二)《進口藥品註冊證》或者《醫藥產品註冊證》;

(三)體外生物診斷試劑批準註冊證明。第七條 申請批簽發的技術要求及相關資料的格式,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組織制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並發布。第八條 申請批簽發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及樣品:

(壹)生物制品批簽發申請表;

(二)藥品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本部門印章的批制造及檢驗記錄摘要;

(三)檢驗所需的同批號樣品;

(四)與制品質量相關的其他資料;

(五)進口預防用疫苗類生物制品應當同時提交生產國國家藥品管理當局出具的批簽發證明文件,並提供中文譯本。第九條 對於效期短而且檢驗周期長的按照批簽發管理的生物制品,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認,藥品生產企業在完成生產後即可向承擔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批簽發。第十條 按照批簽發管理的生物制品進口時,其批簽發申請按照《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第十壹條 承擔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的藥品檢驗機構接到生物制品批簽發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審,並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擔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的藥品檢驗機構應當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第三章 檢驗、審核與簽發第十二條 承擔批簽發的藥品檢驗機構應當配備與其承擔的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符合生物制品檢驗或者審核工作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術要求。第十三條 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工作可單獨采取資料審查的形式,也可采取資料審查和樣品檢驗相結合的方式。樣品檢驗分為全部項目檢驗和部分項目檢驗。

具體品種所采用的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方式以及檢驗的項目,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組織論證後確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並予公告。第十四條 承擔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壹)申報資料是否齊全、制品批制造及檢驗記錄摘要是否加蓋質量保證部門印章、是否有負責人簽字;

(二)生產用菌種、毒種、細胞等是否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壹致;

(三)生產工藝是否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工藝壹致;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是否達到國家藥品標準的要求;

(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檢驗項目、方法和結果是否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規定;

(五)制品包裝、標簽及使用說明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第十五條 承擔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的藥品檢驗機構可以根據具體品種審查的需要增加檢驗項目。增加檢驗項目的情況及理由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第十六條 承擔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的藥品檢驗機構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工作時限內完成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批簽發檢驗或者審核結果作出批簽發的決定,並向申請批簽發的藥品生產企業發出批簽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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