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獎勵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關愛女孩等活動,扶持農村獨生女孩戶,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出生人口性別比平衡。二、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問題治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有關胎兒性別鑒定的超聲技術及染色體檢測設備與技術、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孕情檢查以及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的銷售與使用等管理制度,及時通報有關信息,加強對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教育、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問題的綜合治理和預防工作。三、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使用超聲診斷或者染色體檢測等技術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向社會公布,並通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夫妻壹方或者雙方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診斷患有遺傳性疾病,懷疑胎兒可能患有伴性遺傳性疾病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應當在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
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經鑒定實施機構三名以上的專家集體審核同意,由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操作規範進行。經診斷,確需終止妊娠的,由鑒定實施機構為其出具醫學診斷意見書,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四、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五、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憑有相應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意見書,可以人工終止妊娠:
(壹)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有前款第(三)項情形需要緊急人工終止妊娠的,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可以根據診斷結果及時實施手術,並在手術後十日內向其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六、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婦女,非因醫學需要,不得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對非選擇性別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證明的管理措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施術機構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七、未經衛生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妊娠十四周以上婦女的人工終止妊娠,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獲準開展的業務項目範圍內施行。施術機構應當查驗其醫學診斷意見書或者相關證明,逐人逐項做好手術登記,並將醫學診斷意見書或者證明復印件同手術病誌壹並存檔,每半年將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情況統計表填報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並同時抄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八、開展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接生登記制度。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新生兒總數和性別比情況。
禁止謊報、瞞報新生兒死亡。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死亡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死亡證明,並於出證後三十日內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其父母應當在新生兒死亡後三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核查,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相關證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報告後三十日內通報其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