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第壹款:對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通知吸毒人員住所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第二款:吸毒人員應當在其住所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接受定期檢測。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戒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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