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鎮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門診報銷50%。少年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準提高5%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在5萬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個人支付比例統壹調整為5%。
壹、西安社保卡報銷範圍:
1、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療;
2、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
二、七種情形不能報銷:
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2、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鬥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
5、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6、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範圍的
7、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三、看病報銷比例:
1、在壹個統計年度內,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依據職工就醫醫院的級別及住院次數設置。
2、壹次性醫療費超過本條第1條規定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根據就診的醫院級別及醫療費數額,由統籌基金和職工個人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分擔。
3、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通過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或大病互助基金等途徑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4、職工在門診和住院期間,實施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的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項目(費用在150元以上的項目)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單獨核算,個人負擔30%,統籌基金負擔70%。
5、少年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準提高5%執行。
6、大病醫保報銷年醫療費超40萬二次可報銷9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