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藥品包裝應當符合藥品質量要求,便於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中藥材運輸時要包裝好。每個包裝上應標明名稱、產地、日期和供應商,並附有質量合格標誌。本案中的國外藥品在我國屬於假藥。
2.辦案機關還致函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其出具鑒定證明。經鑒定,涉案的國外偉哥屬於《藥品管理法》界定的假藥,應以假藥論處。
3.檢方認為,本案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給他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之規定,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被告辯稱其買賣的是正品藥,是國外進口的好藥。無論生產廠家、生產批號、合格證、檢驗證書、產品配料表、使用說明書等。都是完整的,而且來源正當,這種藥怎麽可能是假藥呢?國外買的蘋果是假蘋果嗎?外國人不是人?這太荒謬了。
5.辯護人還指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構成銷售假藥罪,應當宣告罪名不成立,宣告無罪。
“偉哥”,商標由廣州威爾曼制藥公司註冊。國家商標局於1998年6月受理,2002年6月21日,威爾曼“偉哥”商標被國家商標局公告。
這壹商標最早應用於該公司治療男性勃起功能障礙的“甲磺酸酚妥拉明快速分散片/膠囊”,並於2003年9月初正式上市。
2004年,該商標由廣州威爾曼制藥公司轉讓給深圳鳳凰生命文化傳媒廣告有限公司,萬艾可的所有者深圳鳳凰生命文化傳媒廣告有限公司已將萬艾可商標(商標號:1911818)獨家授權給白雲山金格。在合同期內,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在西地那非片上擅自使用偉哥商標,均涉嫌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