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會醫療機構,是指由社會醫務人員自願出資或者與其他經濟實體聯合設立的醫院、門診部和診所(醫療所、衛生所);地方各級衛生部門管轄的全民醫療機構和廠礦、學校、機關、團體、部隊等醫療衛生單位退休、退職、無薪醫務人員聯合興辦的醫療機構;保健中心和醫院以外的醫療機構,內部服務,向公眾開放;內部服務並向公眾開放的保健中心、醫院外的醫療點等。
(2)個體醫療是指醫務人員獨立開辦的各類診所;醫務人員投資的民營醫院和門診部。第二章執業資格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並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可以在市區行醫:
(壹)取得國家承認的醫學院校畢業證書,在國家或集體醫療機構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的退休人員;
(二)取得醫師、中醫師、蒙醫資格後,在國家或集體醫療機構從事本職業3年以上的退休人員;
(三)連續5年以上從事針灸、推拿、正骨、鑲牙、醫療美容等醫療服務,並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或者取得醫師資格。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並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的人員,可以在七賢區所在地執業:
(壹)取得國家承認的中等衛生學校畢業文憑,在國營或集體醫療單位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醫士、中醫師、蒙醫資格後,在國家或集體醫療單位從事本職業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
(三)連續5年以上從事針灸、推拿、正骨、鑲牙等醫療服務,並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或者取得醫師資格。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在農村行醫:
(壹)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已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具有城鎮執業醫師資格,經當地農村需要並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城鎮醫務人員;
(3)取得國家承認的高、中等醫學院校畢業證書,從事臨床工作2年以上。第六條社會醫療服務和個體行醫的執業場所條件(指醫療用房、人員、設備等。):
(壹)西醫診所的實施
1,醫療執業場所總面積不小於40㎡,必須有診斷室、藥房和治療處置註射室;
2、西藥調劑專業人員和護理專業人員各壹名;
3.必備藥箱、高壓鍋、紫外線燈、臟水桶等。
(二)實施中醫門診。
1,醫療執業場所總面積不小於30㎡,必須設置診斷室和藥房;
2、中藥調劑專業人員壹名;
3、專用中藥櫃等。
4.中醫診所中醫治療率不得低於85%。
(三)開辦聯合醫院應參照醫院分級管理條件進行醫療。
1,常規床位數不少於20張,房屋總建築面積不少於360m2,病房實用面積每張床位不少於4m2。診室必須與起居室分開,觀察室、註射室和藥房應相互分開。
2.按照1: 1的人員編制,應配備1副主任醫師、2名主任醫師、4名醫生、6名護士(教師)及相應的藥學、檢驗、放射等醫技人員。
3、機械設備標準按醫院分級管理標準要求執行。
(4)開設聯合診所。
1,醫療執業場所總面積不小於45㎡,並設有診斷室、藥房、治療註射室和必要的非臨床科室。無固定床位,可設置兩張觀察床,每張床實用面積不小於3.5m2。
2.人員編制:醫生2名,護士(教師)1名,藥師(醫生)65438名,醫技科室要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按有關規定配備與醫療服務相適應的必要醫療設備。
個體和聯合專科醫院、診所的設立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第三章執業條件審批第七條社會醫療機構和個體醫療機構應當提供下列原件和復印件:
(壹)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醫療場所面積及設計方案、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二)當地正式戶口(身份證)、退休證和失業證明;
(3)畢業證書、職稱或考試證書、體檢表、醫療業務工作年限證明;
(四)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流動資金和醫療設備。
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派專人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從業人員的消毒、隔離、無菌操作的基本知識和操作現場進行抽查。不合格者將被當場通知並說明原因。經審核批準後,須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批準後方可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