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實行先行賠付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卸責任;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和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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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題食品如何賠償食品生產經營者接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後,應當立即對庫存的問題食品采取封存,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問題原因並進行整改,並及時報告住所地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履行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履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對真實性有異議的審核期間,不得停止履行上述義務。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後,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進行查處,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並將相關信息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食品生產經營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壹萬元以下罰款。
三、《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法律適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的認定。在審判實踐中,多數意見認為,認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以 "形式審查 "為原則,"實質審查 "為補充,即:只要消費者舉證證明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任何壹種情形,即可初步認定該食品"
《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法律適用。即只要消費者舉證證明該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中的任何壹種情形,即可初步認定該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食品安全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即生產者、銷售者對自己的產品負有舉證責任,即證明自己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除非生產者或銷售者能夠證明食品完全符合 "無毒、無害,符合應當具備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的要求,並且能夠證明食品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形式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