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發布《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辦法》***計五章35條,從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管理、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化妝網絡經營作出具體規定。
《辦法》明確,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辦法》規定,平臺應當依法承擔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建立實名登記、日常檢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並有效實施。
《辦法》對各項管理規定進行細化,壓實平臺管理責任。例如,《辦法》明確了重大線索轉送制度,平臺對發現的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為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後,應當將相關情況及平臺內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的線索報告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省級藥監部門。同時,平臺應按季度向平臺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報告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管理處置情況。
對於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辦法》細化了其應當履行的進貨查驗、信息展示、風險控制、召回要求、配送要求等義務。根據《辦法》,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履行化妝品信息披露的義務,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註冊或者備案資料壹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關註所經營化妝品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公開信息,對於經抽檢認定為不符合規定的特定批次化妝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對於抽檢後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兒童化妝品不符合規定等情形,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仍繼續經營同壹品種的其他批次產品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該化妝品抽檢不符合規定的監管公開信息等予以公示,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國家藥監局組織各級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利用技術手段加強對化妝品網絡經營和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活動的網絡監測。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應當加強與平臺信息***享,鼓勵其對本平臺內的經營行為開展網絡監測。《辦法》還明確了不同層級監管部門對於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為的管轄權。對於平臺內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管轄。關於平臺的監管,對於平臺未履行實名登記、制止、報告、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義務的違法行為,由平臺住所地省級藥監部門管轄;其他違法行為由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管轄。
《辦法》同時細化了違法行為線索移交、風險處置措施、監管協同等要求,強化平臺所在地、平臺內經營者實際經營所在地、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所在地等監管部門的協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