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需要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3 .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和輪椅等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4.因工傷致殘的,還可享受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勞動法中的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費、壹次性傷殘津貼(7至24個月工資,根據職工傷殘等級確定)、壹次性就業津貼(根據工傷職工所在省工傷條例和職工傷殘等級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 壹次性醫療補助金(解除勞動關系時根據工傷職工所在省的工傷規定和職工傷殘等級確定)、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確定)。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支付。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必須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工商註冊信息(北京等不需要註冊信息。);
2.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和答辯期;然後召開聽證會,然後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勞動仲裁壹般在60天內結案;如員工不服,可在領獎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1)醫療費用
1.要求: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
(2)住院夥食補貼
1,標準: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備註:單位沒有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執行。
(3)交通和住宿費用
1,標準:本單位職工出差夥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
(4)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備註:根據當地規定,康復治療需要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五)輔助器具費用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的。
(6)帶薪停工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壹般帶薪停工時間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備註:帶薪停工期限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各地帶薪停工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照當地規定。
(7)護理費用
1,標準:
(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2)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有的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8)傷殘津貼
壹次性傷殘津貼為壹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個月。
享受月傷殘津貼(按月發放)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六級傷殘待遇標準壹次性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的壹次性傷殘津貼。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