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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應急處置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包括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重建。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等級和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突發事件應對遵循預防為主、防急結合的原則,建立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系。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跨區域(市)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各經濟功能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應急響應。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委員會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應急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本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應急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應急、信息收集、綜合協調、監督考核等職責。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成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和指導相關應急工作。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擔任。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設立辦公室,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工作組,配備專職或兼職應急管理人員,負責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事務和綜合協調。第七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類別和本部門、本行業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或者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應急管理人員,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對突發事件。

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應急管理人員,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第八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科學安排應急重點建設項目,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物資采購等保障措施要滿足應急處置的需要。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響應和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具的研究和開發。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第九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容易發生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評估,定期進行檢查和監測,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已登記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進行排查,對發現的異常情況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各單位應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本單位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進行檢查。發現突發事件,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並采取應對措施。第十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制度,對容易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及時調解化解。第十壹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頻發和重大風險,制定總體、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並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應急預案。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和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和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內容,制定簡明的應急操作流程或者操作指南,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或者在本單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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