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65 438+03]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1.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策。是新形勢下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推進改革開放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實施《方案》。要探索建立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要擴大服務業開放,推進金融領域開放創新,建設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具有國際水準的自由貿易試驗區,使之成為推進改革、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試驗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為全國發揮積極的示範和服務作用,促進各地區共同發展。相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做好協調、指導和評估工作。
三。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對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條款作相應暫時調整。具體由國務院另行發布。
《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上海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3九月18
(此作品公開發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設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是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推進改革開放的重要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試驗區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壹.壹般要求
試驗區肩負著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的重要使命,是國家戰略需要。
(1)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國家戰略進壹步解放思想,堅持先行先試,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率先建立符合國際化、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資貿易規則體系。 從而使實驗區成為中國進壹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出貢獻。
(2)總體目標。
經過兩到三年的改革試驗,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貿易新業態,加快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服務業全面開放,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努力形成促進投資和創新的政策支持體系,努力培育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努力建設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具有國際水準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探索我國對外開放和深化改革的新思路、新途徑,更好地服務全國。
(3)實施範圍。
試驗區範圍涵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四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根據試點先行的情況和產業發展、輻射的需要,逐步擴大實施範圍和試點政策,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建設形成聯動機制。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圍繞面向世界、服務全國的戰略要求和上海“四個中心”建設的戰略任務,把對外開放與體制改革結合起來,把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結合起來,以先行先試、控制風險、逐步完善的方式,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1)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1.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改革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國際化、法治化要求,積極探索建立與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推動政府管理從註重事前審批向註重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建立受理、綜合審批、高效運行的服務模式,完善信息網絡平臺,實現不同部門的協同管理機制。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收集的綜合評估機制,加強對試驗區外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過程跟蹤、管理和監督。建立集中統壹的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實現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知識產權、工商、稅務等管理領域的高效監管。,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管。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體現投資者參與、符合國際規則的信息披露機制。完善投資者權益有效保護機制,實現各類投資者公平競爭,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自由轉讓投資收益。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和援助機制。
(二)擴大投資領域開放。
2.擴大服務業開放。選擇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務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擴大開放(具體開放清單見附件),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格要求、股比限制、業務範圍限制等準入限制(銀行機構和信息通信服務除外),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者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
3.探索建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對外商投資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研究制定與國民待遇不符的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方式。對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壹致原則,將外商投資項目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國務院規定保留審批的內資項目除外),由上海負責辦理;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上海市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將工商登記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相銜接,逐步優化登記流程;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試驗區開展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構建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外商投資管理制度。
4.構建外商投資服務促進體系。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模式,主要對境外投資企業實行備案制管理模式,對壹般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由上海負責備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資便利性。創新投資服務促進機制,加強境外投資事中事後管理和服務,形成多部門共享的信息監測平臺,做好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和年檢工作。支持實驗區各類投資者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鼓勵在試驗區設立專門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合格投資者設立境外股權投資母基金。
(三)推動貿易發展方式轉變。
5.推動貿易轉型升級。積極培育新型貿易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加快提升我國在全球貿易價值鏈中的地位。鼓勵跨國公司在亞太地區設立總部,建立集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於壹體的運營中心。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試點,拓展專用賬戶服務貿易跨境支付和融資功能。支持試驗區企業發展離岸業務。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現內外貿壹體化發展。探索在試驗區建立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臺,開展能源產品、基礎工業原材料和大宗農產品國際貿易。擴大完善保稅期貨交割試點,拓展倉單質押融資功能。加快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建設。推動生物醫藥、軟件信息、管理咨詢、數據服務等外包業務發展。允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設立項目子公司,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鼓勵建立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按照國際標準采用其檢測結果。在國內外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維修業務試點。加快培育跨境電子商務的服務功能,建立相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體系。
6.提高國際航運服務水平。積極發揮外高橋港、洋山深水港和浦東機場國際樞紐港的聯動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體系和運營模式。積極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航運、國際航運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加快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業務。推動中轉拼箱業務發展,允許中國企業擁有或控股的非五星旗船舶先行嘗試國內沿海港口與上海港口之間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支持浦東機場增加國際中轉貨運航班。發揮上海區域優勢,利用中資“方便旗”船舶稅收優惠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船舶在上海註冊。在試驗區實施已在天津試點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簡化國際船舶經營許可流程,形成高效的船舶登記制度。
(四)深化金融領域的開放和創新。
7.加快金融制度創新。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嘗試在試驗區內為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創造條件。將在試驗區內實行市場化定價,實現金融機構資產價格。探索面向國際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建立適合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外匯管理制度,全面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外資源和市場,實現跨境融資自由化。深化外債管理方式改革,推進跨境融資便利化。深化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推動跨國公司設立區域或全球資金管理中心。建立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8.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動金融服務向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支持在試驗區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金融市場在試驗區建立國際交易平臺。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鼓勵金融市場的產品創新。支持股權托管交易機構在試驗區建立綜合金融服務平臺。支持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發展,培育再保險市場發展。
(5)完善法律領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律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試驗區發展需要的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體系。鑒於試點內容,需要停止執行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按規定程序辦理。其中,經NPC常委會授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在2065年6月65日438+03至2065年6月65日438+03三年內暫時調整。各部門要支持試驗區在擴大服務業開放、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上海應通過地方立法,建立適合試點要求的試驗區管理體制。
第三,創造相應的監管和稅收制度環境
適應建立高水平國際投資貿易服務體系的需要,創新監管模式,促進試驗區內貨物、服務等要素自由流動,推動服務業對外開放和貨物貿易深入發展,形成公開透明的管理體制。同時,在保持現行稅制公平、統壹、規範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為導向,完善相關政策。
(1)創新監管服務模式。
1.推動實施“壹線放開”。允許企業憑進口艙單直接將貨物運入區內,再憑進口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探索簡化進出境備案清單,簡化國際中轉、集疏運的進出境手續;實施“入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探索建設以貿易便利化為主的相對獨立的貨物貿易區和以擴大服務領域開放為主的服務貿易區。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在特定區域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
2.堅決貫徹“二線安全高效管理”。優化卡口管理,加強電子信息聯網,通過進出清單比對、賬冊管理、卡口貨物核查、風險分析等方式加強監管。,促進二線監管模式與壹線監管模式的銜接,實施“便捷準入、嚴防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加強電子賬冊管理,推動試驗區內貨物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跨關區之間便捷流通。實驗區內企業原則上不受區域限制,可在區外進行再投資或開展業務。有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仍應按特別規定辦理。推動企業運行信息與監管系統對接。通過風險監控、第三方管理、保證金要求等手段實施有效監管,充分發揮上海信用體系建設的作用,加快形成對公司業務信用管理和經營活動的專屬管轄制度。
3.進壹步加強監管合作。本著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加強相關部門與上海市政府的合作,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實驗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嚴格實施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加強海關、質檢、工商、稅務、外匯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合作。加快完善綜合監管方式,推動建立統壹高效的口岸監管機構。探索試驗區電子圍網統壹管理,建立風險可控的海關監管機制。
(二)探索與實驗區相適應的稅收政策。
4.實施促進投資的稅收政策。在試驗區註冊的企業或個人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對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形式獎勵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落實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政策。
5.實施促進貿易的稅收政策。將試驗區內註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試驗區內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範圍。對在試驗區註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重25噸以上的飛機,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享受相關進口增值稅優惠政策。對實驗區內企業生產加工並通過“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征收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國內貨物按相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檢驗狀態征收關稅的政策。在現行政策框架下,除生活服務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和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外,對試驗區內生產性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完善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時研究擴大啟運地、承運企業和運輸工具試點範圍。
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不造成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四,紮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國務院牽頭協調推進實驗區。上海要認真組織實施,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根據方案中明確的目標導向和“先行先試”的任務,形成可操作的具體方案,按照“成熟的可以先做,以後逐步完善”的要求,加緊實施,並認真研究推進過程中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積極做好協調、指導和評估工作,推動相關體制機制和政策創新,把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附件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
壹、金融服務領域
1.銀行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金融行業-6620貨幣銀行服務)
開放措施(1)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 * *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條件具備時,將適時在試點地區設立有限牌照庫。
(二)在完善相關管理措施、加強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允許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開辦離岸業務。
2.專業健康醫療保險(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金融行業-6812健康與意外傷害保險)
開放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保險機構。
3.融資租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金融業-6631融資租賃服務)
開放措施(1)試驗區內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註冊資本限制。
(二)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兼營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第二,航運服務領域
4.海洋貨物運輸(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521海洋貨物運輸)
開放措施(1)放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航運企業外資股比限制,相關管理試行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二)允許中國公司擁有或控股的非五星旗船舶先行嘗試國內沿海港口與上海港口之間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
5.國際船舶管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539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服務)
開放措施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
第三,商業服務領域
6.增值電信(國民經濟行業分類:I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6319其他電信服務,6420互聯網信息服務,6540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6592呼叫中心)
開放措施在保證網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外資企業以特定形式經營部分增值電信業務。涉及突破行政法規的,須經國務院批準。
7.遊戲機和遊藝機銷售及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F批發和零售-5179其他機械及電子商品批發)
開放措施允許外資企業從事遊戲娛樂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遊戲娛樂設備可以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第四,專業服務領域
8.律師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租賃和商務服務-7221律師及相關法律服務)
開放措施,探索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港澳臺)律師事務所更緊密業務合作的方式和機制。
9.信用調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租賃和商業服務-7295信用服務)
開放措施允許設立外資信用調查公司。
10.旅行社(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租賃和商務服務-7271旅行社服務)
開放措施允許在試驗區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經營除臺灣省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
11.人才中介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租賃和商務服務-7262專業中介服務)
開放措施(1)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合資可持股不超過70%;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
(2)外資人才中介機構註冊資本最低要求由30萬美元降至654.38美元+02.5萬美元。
12.投資管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11企業總部管理)
開放措施允許設立合資外商投資公司。
13.工程設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企業-7482工程勘察設計)
對試驗區內為上海提供服務的外資工程設計(不含工程勘察)企業,開放措施將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工程設計業績的要求。
14.建築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e建築業-47房屋建築業,48土木工程建築業,49建築安裝業,
50建築裝飾及其他建築業)
試驗區外商獨資建築企業在上海承接中外合資建設項目時,開放措施不受建設項目中外投資比例的限制。
動詞 (verb的縮寫)文化服務
15.演出經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r文化體育娛樂業-8941文化娛樂經紀)
開放措施取消外資演出經紀機構的股比限制,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上海提供服務。
16.娛樂場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r文化體育娛樂-8911歌舞廳娛樂活動)
開放措施允許在實驗區設立外商獨資娛樂場所提供服務。
不及物動詞社會服務領域
17.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國民經濟行業分類:P教育-8291職業技能培訓)
開放措施(1)允許設立中外合作教育培訓機構。
(2)允許中外合作經營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18.醫療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q衛生與社會工作-8311綜合醫院、8315專科醫院、8330門診部)
[研究所])
開放措施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