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全部證據,寫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註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包括:
(1)被授予專利權的主題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定義;
(2)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屬於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即:
(3)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定義;
(4)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定義;
(5)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定義、違反國家法律、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或者該發明創造的完成依賴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取得或者利用的遺傳資源;
(3)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授予的專利權不具有專利性,即授予專利權將導致對同壹發明創造重復授予專利權的,或者專利權申請人不是對同壹發明創造提出最新申請的人;
(4)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的,即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在中國完成的,而專利權申請人在外國提出申請,事先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保密審查;
(6)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即
(6)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即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或者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
(7)授予專利權的主題屬於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範圍;授予專利權的主題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內容;
(8)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文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四款的規定,即e.,
(9)外觀設計專利文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即:
(1)外觀設計專利文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
(10)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即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範圍;
權利要求書未能清楚、簡要地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範圍或者外觀設計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圖片或者照片的範圍;
(1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即
(12)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技術問題的規定;
(12)授予的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即專利權是在分案申請的基礎上授予的,分案審查超出了原申請記載的範圍。
擴展資料案例解讀
某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涉及空調器的壹個部件,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證據8、9是兩份公證書的復印件,請求人在口頭審理時當庭提交了公證書原件及作為公證書附件的公證封存物。
專利權人對公證書本身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物證本身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表示懷疑,並對其中物證的特定部分是否被更換表示懷疑,認為請求人存在以舊換新獲得用戶空調的利害關系。
對於專利權人的意見,合議組認為:
證據8公證了北京某用戶從其住所取得其正在使用的某品牌空調室內機和室外機的過程,以及對取得的室內機和室外機進行拆卸、拍照、封存的過程,公證書公證並保存了保修卡、購機發票以及用戶手寫的 "說明"。公證員還保留了空調的保修卡、發票以及用戶手寫的 "說明"。
發票上記錄了空調的品牌、型號和開票日期,發票上的型號與空調室內機上粘貼的 "中國能效標識 "上的規格型號壹致。
室內機上的二維碼上部還顯示了型號和生產日期,與發票上的型號壹致,生產日期與發票上顯示的日期同年,生產日期在前,符合先生產後銷售的流程。
據此,合議組認為,上述證據構成證據鏈,表明證據8公證的空調器銷售時間早於專利申請日,用戶手寫的 "使用說明 "也佐證了空調器公開銷售的時間。
證據9公證了從南京另壹用戶住所取得正在使用的同品牌空調室內機和室外機,並對室內機和室外機進行拆卸、拍照、封存的過程、公證書還對當場詢問用戶取得的 "調查筆錄"、空調使用安裝說明書、保修卡、購買空調發票進行了公證,並對詢問用戶取得的 "調查筆錄 "進行了公證。安裝手冊、保修卡、購機發票。
與證據8壹樣,證據9的發票型號和購買日期與空調機上的相關標識相對應,且《調查筆錄》也能佐證上述事實。
由證據8、9所公證的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分別來自北京、南京的用戶,異地購買,調查筆錄與買受人的說明、保修卡、購機發票可以相互印證。
上述證據均表明該型號某品牌空調器在本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開銷售,因此,合議組認可請求人關於證據8、9中經公證蓋章的空調器在本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開銷售的主張。
采用以舊換新的方式從用戶處獲得正在使用的空調器符合常理,難以證明存在利害關系。至於證據8、9中空調器的特定部件是否被更換,首先,該部件雖然容易拆卸。
但鑒於證據8、9的公證日期與空調購買日期僅相隔兩年,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不會更換該部件,且空調被當庭拆解,表明該部件與空調室內機中的其他結構吻合良好,證據8中該部件仍布滿灰塵,無改動痕跡,表明其已被更換的可能性很小。
其次,證據8中用戶手寫的 "使用說明"、證據9中的 "調查報告 "也為該部件未被更換提供了證據。再次,從北京、南京分別提供的證據8、證據9中的空調實物來看,其型號相同,零部件結構相同,也說明其零部件沒有更換過。
最後,專利權人未提供反證證明其主張的空調已被更換,也未提供反證證明其銷售的空調與實物中顯示的零部件不壹致。因此,合議組不支持專利權人關於部件已被更換的主張。
本案中,證據8和證據9證據鏈中的每壹部分證據都能相互印證,指向同壹銷售事實,證據8和證據9也能相互印證,相互補充,強化合議組的內心確認,讓請求人對專利權人提出的否定性懷疑進行舉證,顯然是不經濟、不公平的。
因此,在合議組通過前述方式已經能夠形成內心確認的情況下,如果證據本身沒有被替換的痕跡,而專利權人又未能提出有說服力的證據或理由,甚至懶於舉證,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人民網-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證據公開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