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實驗動物許可證有效期內的每年十壹月,到其所在的省轄市科委辦理年檢手續。受檢單位和個人應提交與其業務相應的人員培訓、考核和體檢記錄;實驗動物許可證及動物質量檢測記錄;實驗動物來源、使用記錄及設施管理情況的報告。
省科委委托省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對已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條 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對飼養、繁育的實驗動物按有關國家標準進行質量檢測。出售時應提供合格證,合格證必須標明: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號;品種、品系的確切名稱;級別;遺傳背景或來源;微生物及寄生蟲檢測狀況,並有單位負責人簽名。
第四條 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實驗動物許可證轉借、轉讓、出租給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無實驗動物許可證單位或個人生產的動物及相關產品。
第五條 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實驗動物許可證登記事項者,應提前壹個月以上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停止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應在停止後的壹個月內交回實驗動物許可證。遺失實驗動物許可證的,應及時報失補領。
第六條 年檢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年檢手續的,限期改進或在三個月內補辦年檢手續,到期仍達不到要求或仍未辦理年檢手續的,由發證單位收回實驗動物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七條 凡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得擅自從事實驗動物的繁育和經營。
實驗動物生產單位,供應和出售不合格實驗動物,或者合格證內容填寫不實的,視情節輕重,由發證部門予以警告、通報或收回實驗動物許可證;給用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末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壹律不得進行有關動物實驗和使用實驗動物生產藥品、生物制品,其所進行動物實驗壹律視為無效,其使用實驗動物生產藥品和生物制品,壹律視為不合格。
凡
涉及實驗動物或動物實驗的有關科研立項、成果鑒定(驗收)、新藥評審、藥品檢驗、環境檢測、商品檢驗以及其它利用實驗動物進行檢定或安全性評價等活動,必
須提供有關實驗動物質量及相關條件的合格證和許可證等證明材料。未能提供有關材料的,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請或從事上述活動,否則,其結論壹律視
為無效;需有關部門審批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九條 已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翻印、偽造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由發證單位予以收繳;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條 核發實驗動物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和上述的規定。
如何申請許可證
1.本申請書中“設施類別”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實驗動物標準 實驗動物 環境及設施》所規定的“設施分類及技術要求”(如:普通環境、屏障環境、隔離環境等)。
2.同壹單位不在同壹地點的動物實驗設施,需分別申領許可證。
3.新建設施需在試運行後正式啟用之前申領許可證。
4.本申請書及如下附件壹並提交,方可作為完整申請材料予以受理:
(1)所用實驗動物來自有許可證單位的證明,即動物來源單位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
(2)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環境及設施檢測報告; (3)其它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