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規定的美國政府組織原則 所謂政府組織原則是指“壹個政府為達成其總體目標而在構建其組織系統時遵循的基本準繩”.美國1787年制憲會議通過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草案,後經過9個州的批準生效,確立了聯邦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制衡、代議制的參眾兩院等政治制度.這些依據憲法設計的政治制度體現了美國的政府組織原則.天賦人權天賦人權論認為人的權利來源於造物主的或自然狀態.是不可改變的.英國的約翰·洛克在其《政府論》下篇中認為“生命、自由、財產”是自然法為人類規定的基本權利,是不能讓與、不能剝奪的的自然權利.傑弗遜起草的《獨立宣言》認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是上帝賦予人們的“不可讓渡的權利”.傑弗遜的天賦人權繼承了洛克的思想,他用“追求幸福”權利代替了財產權利,使歐洲的自然權利思想更適合美國的實際.美國人相信追求幸福是人的行為動機和社會的起因,同時,大家在追求幸福的能力和機會上是平等的.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觀念,壹方面是由於美國移民自身素質中所具有的渴望獨立自由的要求和精神;另壹方面是因為美國遼闊的國土為個人的發展奮鬥提供了充分施展其才華的空間和可能性.傑弗遜第壹次用簡潔的語言將自然權利的原則寫入《獨立宣言》這壹政治綱領性文件中,不僅集中表達了美國人民的革命要求,而且將17、18世紀以來西方的自然權利思想用政治綱領的形式肯定了下來,具有重要的意義.其實早在聯邦憲法制定以前,許多州已有了“權利法案”,美國第壹個“權利法案”是弗吉尼亞州制憲會議在 1776年6月12日通過的,而在憲法中增添“權利法案”是美國人的創舉.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列出,其中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保護公民參加政治程序;(2)保護公民免受警察和法院專橫行為之害;(3)保護州的權力和未列舉的人民權利;(4)人民備置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和平時期不得在民宅駐紮軍隊.天賦人權觀念深深紮根於美國人的心中、法律和傳統中.盡管有其資產階級的局限性,但相對於只講百姓對君主效忠的義務,從來不講人的權利的封建社會,無疑是壹個巨大的進步.人民主權和治權有限人民主權或主權在民相對於主權在君,英國的詹姆世壹世鼓吹“君權神授”,到獨立戰爭前夕,美國殖民地的政治思想家根據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性、契約論等學說,認為政府是建立在“被統治者的同意”的原則基礎上.主權在民和主權在君的焦點是最高權力的歸屬問題.《獨立宣言》中提到為了保障人權“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並進壹步提出政府壹旦破壞這些目的“人們就有權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既“人民保有革命的權利”.美國憲法序言表述了人民主權論:“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同防務,促進公***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與人民主權原則相聯系的是“治權有限”的原則,也叫“有限政府原則”.正因為治權源於主權,因此治權是有限的.人民是主權者.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人民,人民是為了保障其天賦權利才建立政府的,所以在建立政府時既要授予權力又必須對其權力加以限制.政府的權力只能行使人民通過憲法授予它的,不能行使憲法禁止它行使的權力.美國憲法第壹條第八款列舉了政府可以行使的權力,在其他條款中規定了禁止聯邦政府行使的權力,“權利法案”列舉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民權利,都是“治權有限”原則的具體體現.權力的分立與制衡英國的阿克頓勛爵有壹句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孟德斯鳩認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壹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洛克的分權學說認為國家權力有三種: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立法權由代表人民的國會行使,執行權和對外權由君主掌握.孟德斯鳩繼承發展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他把國家權力劃分為三種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立法權由國會行使,行政權由國王掌握,司法權交給法院.美國的政治領袖如富蘭克林,傑弗遜深受其影響,“美國憲法的形成也離不開孟德斯鳩的影響”.美國的制憲者們在憲法中精心設計了保證實施三權分力和相互制衡原則的壹整套具體措施.“立法、行政和司法置於同壹只手中,不論是壹個人,少數人或許多人,不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或選舉的,均可公正的斷定是虐政”.憲法於是在中央政府建立了平等而又獨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並規定立法權屬於國會,行政權屬於總統,司法權屬於聯邦法院,這樣就明確的把三權分別授予三個彼此獨立而又平等的部門.為了保證三個部門的獨立和分立,憲法對國會議員、總統和法官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作了不同的規定.法官雖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批準,但行為端正可任職終身,這對於保障司法部門的獨立尤為重要.憲法規定,總統任職期間的報酬不得增減,法官的報酬不得減少,總統和法官除受彈劾和被定罪外不得被免職.憲法還規定了國會議員不得兼任政府的文職官員,文職官員也不得兼任國會議員.聯邦政府的權力分散到三個部門,而不是集中於壹個部門,然而如果三權分立是絕對的,不受到制約的,仍然不能防止權力的濫用,三權分立不能是絕對的就必須使三個部門既分立又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和保持平衡.在制憲者們看來,只有三權分立又相互制衡才可以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又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憲法在保障三權分立和獨立的同時又規定了三個部門相互制衡的許多條款.議會不能行使倒閣權,總統也不能解散議會;總統有權任命內閣成員但必須經參議院批準;總統若有違憲行為,議會可向總統提出“彈劾案”,若彈劾成功總統必須下臺;議會有立法權但法案需經總統簽署,總統有否決權但若議會第二次多數通過總統就無權否決此案;總統有權任免最高法院法官,壹經任命若無重大的過錯,總統不得隨意撤換,司法權獨立行使,最高法院對國會議案和總統及其內閣的法規和行為均有“違憲審查權”,若最高法院壹旦判決某項法案或行為違憲,該法案或行為既應廢止.權力的制衡還體現在國會兩院的設置,富蘭克林認為立法完全是壹種公意的表現,不應把立法權授予互相牽制的兩院,主張壹院制,漢密爾頓主張兩院制,“要用由富人和出自名門的人”組成的參議院鉗制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眾議院.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實施了200多年,收到了限制政府權力的效果,保障了人民基本權利,發展了民主.法治原則掌握政權的政府依據什麽來治理社會呢?與“治權有限”相聯系,必須實行法治而非人治.法治作為壹種政治思想理論,有著很長的發展歷史,早在古希臘時期,亞裏士多德就論述了法治的思想.他在《政治學》壹書中提出了“由最好的個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統治”,哪壹種方式更為有利的問題,並闡述了法治勝於人治的理由.他認為人是有情感的,而法律則全然沒有感情,也不會感情用事,不會偏袒私情;法律是由眾多人制定的,眾人比任何個人都可能作出較好的判斷,也不易出現腐敗.在壹人統治的君主政體下,如果繼位的後嗣是個庸才,就必然危害全邦,而實施法治則可以避免之.到了17—18世紀,“法治主義”在歐洲廣泛興起.以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為代表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提出的法治思想則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的政治、經濟要求,表現了反對封建王權的民主主義思想,他們認為,法治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個人的自由;法律不僅僅要約束平民百姓,而且也要約束統治者,其根本原則是對權力進行約束,即限制政府權力.美國制憲者們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在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鬥爭中,以法治原則譴責英國統治者倒行逆施.美國人對於人治的痛恨,《獨立宣言》的第二部分歷數了英王壓迫北美13個殖民地人民的27條罪狀.美國的制憲者們認為法治(rule of law)意味著首先制定的法律尤其是憲法必須是良法,即保護社會和公民權利的法律,在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政府機構、官員、人民都必須服從法律;其次,憲政的目的是以法律來保障公民自由權利不受侵犯;再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代議制原則主權在民,但對美國這樣壹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的大國來說,直接民主是不現實的,而且對於民主的缺陷“多數暴政”的擔憂,制憲者們采取了代議制民主.早在古希臘時代,亞裏士多德在論述政體問題時,就提到了壹種極端的民主政體.在這種民主政體中,壹切政事由公民大會裁決,群眾的臨時決議與命令代替了法律的權威.這種民主政體類似於僭主政體,在平民領袖的煽動下,“對國內較高尚的公民橫施專暴”.亞裏士多德對極端民主制的描述影響了美國的建國者們對民主政治的思考.美國的開國先賢們,無論是激進民主主義者傑弗遜,還是精英主義者漢密爾頓,都不同程度地意識到了民主化時代的“多數暴政”問題.而參與制定美國憲法的麥迪遜則是“第壹個釋放出‘多數人暴政’幽靈的人”.與戰後美國政府建設的迫切任務相聯系,麥迪遜主要關註的是政府層面的“多數暴政”問題.麥迪遜認為,“多數暴政”的根源在於民主社會的黨爭.黨爭就是公民中的多數人或少數人被***同的利益或感情所驅使而團結在壹起,以反對其他公民或整個社會的利益.“造成黨爭的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財產分配的不同或不平等”.黨爭的成分包括無產者與有產者,債務人與債權者等集團.在文明國家裏,由於人的才能的多樣性而導致的不同的財產占有情況,決定了黨爭的必然性與客觀性.當壹個黨派構成政府中的多數時,大眾政府就會為了多數的情感或利益而犧牲公***利益或其他公民的權利,由此便形成了多數的暴政.基於古希臘和意大利的壹些小***和國的政治實踐,麥迪遜主張采用壹種改進了的現代民主政治形式--***和政體來矯正多數暴政的弊端.措施為:***和政府采用代議制.對於代議制的優越性,麥迪遜指出:“通過某個選定的公民團體,使公眾的意見得到提煉和擴大,因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別國家的真正利益,而他們的愛國心和對正義的熱愛似乎不會為暫時的局部的考慮而犧牲國家.在這樣的限制下,可能發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發出的呼聲,要比人民自己為此集會和親自提出意見更能符合公眾的利益”美國憲法第壹條第壹款規定:“本憲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在制憲者們看來,惟有代議制政府既能體現人民主權的原則使人民通過選舉對政府實行控制,又可以防止“多數暴政”和“民主過分”聯邦制原則制憲會議確定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即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實行聯邦制,聯邦制是縱向的分權制.麥迪遜認為:“人民交出的權力首先分給兩種不同的政府,然後把每種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權力再分給幾個分立的部門.”“兩種不同的政府”即聯邦與州的兩級政府的縱向分權.憲法規定聯邦和州分權,二者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都享有自由行動的權力.制憲者采用聯邦制而非單壹制,主要是當時的政治實際使他們別無選擇.13個州都是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願過多的交出其主權.另外還存在著北方資產階級同南方種植園主之間,大州同小州之間,聯邦派和州權派之間的矛盾,只有采用聯邦制才能調和這些矛盾,從而使憲法得以制定出來和得到各州的批準.采用聯邦制是各種利益的妥協,這種妥協表現在兩個方面:憲法規定聯邦和州之間分權,而為了克服邦聯的弱點,又強調聯邦的地位高於各州.憲法第十條修正案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這條修正案提出了聯邦和州兩級政府分權的準則:聯邦政府擁有“授予的權力(“列舉權力”或“明示權力”),州政府擁有“保留權力”.按照憲法,聯邦政府只能行使憲法明確授予的的權力,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聯邦政府根據最高法律解釋可以從授予權力合理引申出權力即“默示權力”.授予的權力在憲法中的第壹條到第四條有所規定,憲法的第壹條第八款規定國會有權制定為執行憲法授予權力所“必要和適當的所有法律”.這壹極富彈性的條款是聯邦政府默示權力的憲法依據,後來成為擴大聯邦政府權力的重要手段.
官人839 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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