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興奮劑,是指國際奧委會和其他國際體育組織確定的禁用藥物和禁用方法。國際奧委會確定的禁用藥物和禁用方法清單見附件 I。
本條例所稱興奮劑,是指運動員使用任何形式的藥物,或攝入非自然數量的生理物質,或通過非正常手段,企圖人為地和不適當地提高其競技能力。第三條 國家體委統壹領導全國反興奮劑工作,由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以下簡稱反興奮 劑委員會)組織實施。其職責是
(壹)研究制定全國反興奮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措施;
(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性體育組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反興奮劑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體委的興奮劑控制計劃;
(四)監督有關體育組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人員的處罰及其執行情況;
(五)組織開展有關宣傳、教育、培訓、科研、對外交流等活動。第四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體育組織和有關體育機構應當有相應的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反興奮劑工作的管理。各級體育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反興奮劑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二章 禁用興奮劑的範圍 第五條 禁止運動員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使用興奮劑。第六條 禁止強迫、指使、誘導、欺騙、指導和默許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第 7 條 禁止專門為運動員開發、配制、檢測、銷售、購買、有償或無償提供興奮劑物質; 禁止為此目的籌集或提供資金。第 3 章 興奮劑控制 第 8 條 興奮劑控制運動員應接受按照本規則進行的賽內和賽外興奮劑檢查。第九條 全國性體育比賽(包括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比賽),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性運動會, 以及行業系統的比賽,應當按照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進行興奮劑檢查。第十條 凡進行興奮劑檢查的體育比賽,應當在組委會下設立興奮劑檢查委員會或者興奮劑檢查組(站)。第十壹條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全國單項體育比賽和其他體育比賽的興奮劑檢查委員會或興奮劑檢查組(站),視情況分別由反興奮劑委員會、有關單項體育協會或主辦單位的反興奮劑機構主持。第十二條 運動競賽中興奮劑檢查對象的確定辦法,由反興奮劑委員會、有關單項體育協會和比賽組織委員會在比賽前共同****。
在有記錄的體育比賽中創造國家級以上新記錄的運動員,應接受興奮劑檢查。
在中國境內舉行的國際體育比賽中,興奮劑檢查對象的確定方法,按照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反興奮劑委員會或有關單項體育協會的醫學代表有權根據比賽過程中出現的情況,臨時指定被認為有異常情況的運動員接受興奮劑檢查。第十四條 體育比賽的組織者應根據本規則附件 II 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十五條 賽外檢查由反興奮劑委員會和單項體育協會派出的代表進行。
賽外檢查的對象應由反興奮劑委員會或有關單項體育協會確定。
對於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委員會派往各地進行賽外檢查的工作人員,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工作、食宿、交通等方面提供方便。第十六條 賽外檢查可以隨時進行,無需事先通知,任何運動員或其他當事人不得拒絕或 延誤。第十七條 運動員在收到興奮劑檢查通知單後,應在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內攜帶身份證明 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檢查,否則將被視為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查。第十八條 興奮劑檢查人員應接受反興奮劑委員會組織的專門培訓並獲得相應的資格, 並應按照本規則附錄 III 的要求完成樣品的采集。第 19 條--采集的興奮劑檢查樣品應由專人送交興奮劑檢查中心的授權代表。遞送的樣品和興奮劑檢查記錄單不應包含任何可識別樣品提供者的信息。興奮劑檢查分析 第 20 條 進行興奮劑檢查分析的實驗室必須得到國際奧委會的認證或國家體育總局的授 權,否則其結果應視為無效。第 21 條 興奮劑檢查和分析應在收到樣品後盡快完成,並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結果報 告指定的負責人。第 22 條 興奮劑檢查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有義務對檢查結果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