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經營企業應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藥品檢驗部門和驗收、養護等組織。藥品檢驗部門和驗收組織應隸屬於質量管理機構。
2、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專業技術職稱,負責人中應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的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藥品檢驗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相應的藥學專業技術職稱。
3、購進藥品應有合法票據,並按規定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貨記錄按規定保存(保存至超過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2年)。
4、購進藥品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合法企業所生產或經營的藥品;
具有法定的質量標準;
應有法定的批準文號和生產批號。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包裝和標識符合有關規定和儲運要求;中藥材應標明產地。
對首營企業應進行包括資格和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核;
對首營品種應進行合法性和質量基本情況的審核
5、藥品質量驗收的要求是:
按法定標準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進行逐批驗收。
驗收時逐壹檢查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相關證明或文件。
驗收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
驗收應按有關規定做好驗收記錄,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驗收首營品種,還應進行藥品內在質量的檢驗。
6、倉庫保管員憑驗收員簽字或蓋章收貨。
7、藥品應按溫、濕度要求儲存於相應的庫中。在庫藥品均應實行色標管理。藥品應按批號集中堆放有效期藥品應分類相對集中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8、藥品出庫應遵循“先產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號發貨的原則。
9、藥品出庫應做好藥品質量跟蹤記錄,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10、企業必須按規定將藥品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單位。
11、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負責人應具有藥學專業的技術職稱。處方審核人員應是執業藥師或有藥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
12、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中心,其倉儲、驗收檢驗、養護等設施要求與同規模的批發企業相同。
13、購進藥品應有合法票據,並按規定建立購進記錄,票據和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2年;購進藥品的應逐批驗收,並記錄。
14、銷售藥品時,處方要經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以上職稱的人員審核後方可調配和銷售。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或重新簽字。
15、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蓋有醫療單位公章的醫生處方限量供應,處方保存2年。
16、零售企業應在營業場所內提供咨詢服務,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