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經營者通過免費試用、贈送、換貨、銷售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應當符合標識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化妝品時,應註意查看產品外包裝上是否有中文標簽標明產品名稱、註冊人或備案人姓名、使用期限、凈含量等信息。如果發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可以打電話投訴舉報。
化妝品標簽禁止以下列方式標示或聲明:
1.利用醫學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功能和作用的文字或者批準的藥品名稱,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功能;
2.使用虛假、誇大、絕對化的詞語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描述;
3、使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暗示性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暗示醫療功能或者進行虛假宣傳;
4.利用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和機制捏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5.捏造虛假信息,貶低其他合法產品,誤導消費者;
6.利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證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7.聲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產品實際上不具有或者不允許聲稱該功能;
8.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標識和獎勵,做出與化妝品安全性、有效性相關的聲稱和用語;
9、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事業單位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專家作為證明或者推薦;
10,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11,標註低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禁止的其他內容。
綜上所述,是的。根據相關資料,標有“非賣品”的化妝品樣品壹般未在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其銷售活動涉嫌違法。消費者可以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
法律依據:
《化妝品標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化妝品凈含量不超過15g或15mL的小包裝產品,可在隨附的產品說明書中只標註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註冊證號、註冊人或備案人姓名、化妝品凈含量、使用期限等應標註的信息。
有包裝盒的小包裝產品,還應當在直接接觸內裝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明產品的中文名稱和使用壽命。
第十八條
如果化妝品標簽的使用尚未在行業內廣泛使用,導致消費者難以理解,但又不是禁止標註的創新用語,則應在相鄰位置說明其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