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飲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2、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得駕駛機動車。服用精神藥品,在藥物作用下會產生神經中樞的興奮或者抑制,導致人的判斷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服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不僅對服用者本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同時由於藥品的麻醉作用會導致人的判斷能力、控制能力大大下降,服用者在駕駛機動車時,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3、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不得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的,在疾病未治愈前,不得駕駛機動車。這裏所規定的“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響觀察、判斷事物能力和控制行為能力的疾病。
4、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過度疲勞駕駛機動車,是指機動車駕駛人每天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或者從事其他勞動體力消耗過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車中困倦瞌睡、四肢無力,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路面交通情況的情況。
5、無證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包括的情形有: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證被吊銷;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換證的;駕駛證丟失、損毀期間,未補辦的;使用偽造、變造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