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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壹家雲南公司獲得工業大麻加工許可證

2021年2月20日,雲南漢強生物 科技 有限公司喜獲《雲南省工業大麻加工許可證》。這是近期除雲南白藥全資子公司外,另壹家獲得加工許可證的工業大麻公司。加工許可證的獲得對雲南漢強迅速開拓工業大麻提取物市場具有重大裏程碑意義。

2019年03月28日,雲南漢強取得《雲南省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

2020年10月15日,保山工業大麻產業園在雲南漢強掛牌成立;

2020年11月20日,雲南漢強與中國紡織建設規劃院簽訂合作協議,同時被中國麻紡織行業協會授予“中國工業大麻研究中心”牌匾;

2021年02月20日,雲南漢強取得《雲南省工業大麻加工許可證》。

截止目前,雲南漢強已獲得涉及工業大麻種植、加工、應用等覆蓋全產業鏈的工業大麻相關許可證書,為公司整合工業大麻產業資源、布局工業大麻全產業鏈奠定了堅實基礎。

未來,雲南漢強將是國內工業大麻行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也將是保山市“兩個千億元大產業(工業大麻和單晶矽棒)”之生物技術產業的重要力量。

附件: 《雲南省工業大麻種植加工許可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工業大麻種植和加工的監督管理,根據《雲南省禁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授權,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工業大麻,是指四氫大麻酚含量低於0.3%(幹物質重量百分比)的大麻屬原植物及其提取產品。

工業大麻花葉加工提取的四氫大麻酚含量高於0.3%的產品,適用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業大麻種植、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取得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工業大麻加工許可證。

有違反禁毒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工業大麻的種植、加工。

第四條工業大麻種植包括科學研究種植、繁種種植、工業原料種植、園藝種植和民俗自用種植。工業大麻的科學研究種植、繁種種植、工業原料種植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工業大麻的園藝種植、民俗自用種植實行備案制度。

工業大麻加工包括花葉加工、麻稈加工、麻籽加工。工業大麻的花葉加工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工業大麻的科學研究種植、繁種種植、工業原料種植和工業大麻的花葉加工。

民俗自用種植僅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或者邊遠山區的農戶自產自用的工業大麻種植。

第五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工業大麻加工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申請領取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從事科學研究種植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科學研究種植的立項;

(二)有3名以上從事科學研究種植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四氫大麻酚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

(四)有工業大麻種子安全儲存設施;

(五)有檢測、儲存、臺賬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領取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從事科學研究種植的,應當向省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申請表;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出具的科學研究種植立項批準文件;

(三)營業執照或者單位登記證書;

(四)科學研究種植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人員資格證明;

(五)檢測設備、儲存設施清單及照片;

(六)檢測、儲存、臺賬等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條申請領取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從事繁種種植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經依法登記的工業大麻選育品種;

(二)有不少於100萬元的註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

(三)有3名以上從事繁種種植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四氫大麻酚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

(五)有工業大麻種子安全儲存設施;

(六)種植地點周邊3公裏以內沒有非工業大麻植株;

(七)有檢測、儲存、臺賬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領取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從事繁種種植的,應當向省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業大麻品種權登記證書;

(三)營業執照或者單位登記證書;

(四)繁種種植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人員資格證明;

(五)檢測設備、儲存設施清單及照片;

(六)檢測、儲存、臺賬等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申請領取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從事工業原料種植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工業大麻種子由經過許可的繁種種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

(二)種植面積不少於100畝;

(三)種植地點距離 旅遊 景區和高等級公路1公裏以外;

(四)有臺賬管理制度。

第十壹條申請領取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從事工業原料種植的,應當向種植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單位登記證書;

(三)與經過許可的繁種種植單位或者個人簽訂的種子供應合同;

(四)種植用地協議或者土地使用證明;

(五)產品種類及產量、銷售的年度種植計劃;

(六)臺賬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工業大麻加工許可證從事工業大麻花葉加工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不少於2000萬元的註冊資本或者屬於事業單位編制的藥品、食品、化工品科研機構;

(二)有原料來源、原料使用、產品種類、產品加工的計劃;

(三)有專門的檢測設備和儲存、加工等設施和場所;

(四)有檢測、儲存、臺賬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申請領取工業大麻加工許可證的,應當向加工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業大麻加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單位登記證書;

(三)檢測設備、儲存和加工設施清單及照片,加工場所的使用證明材料;

(四)原料來源、原料使用、產品種類、產品加工的計劃文本;

(五)檢測、儲存、臺賬等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工業大麻種植、加工許可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頒發相應的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工業大麻加工許可證上應當註明種植、加工及運輸產品的種類、方式等內容。

第十五條工業大麻種植許可證和工業大麻加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六條從事工業大麻種植的被許可人應當建立種植臺賬,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壹)種植地點、面積、日期情況;

(二)品種名稱、來源、用量情況;

(三)種植產品種類、收獲日期及數量情況;

(四)儲存、銷售、運輸情況;

(五)其他重要事項。

從事工業大麻花葉加工的被許可人應當建立加工臺賬,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壹)加工原料來源和檢測報告;

(二)生產品種、數量、工藝、日期;

(三)花葉殘留物處理及其責任人員;

(四)產品的運輸和銷售去向;

(五)其他重要事項。

種植臺賬、加工臺賬應當保存3年以上,並接受公安機關的核查。

第十七條從事工業大麻科學研究種植的被許可人,應當對選育的品種進行安全檢測,保證其符合標準,並嚴防四氫大麻酚高於0.3%的大麻材料流失、擴散;發現流失、擴散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從事工業大麻繁種種植的被許可人,應當在繁種種植期間進行安全檢測,並對符合標準的繁種種子使用專門的識別標誌;鏟除種植地周邊3公裏以內的非工業大麻植株;無法鏟除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組織鏟除。

從事工業大麻工業原料種植的被許可人,應當及時銷毀未被利用的花葉,並按前款規定鏟除非工業大麻或者報告公安機關。

從事工業大麻種植的被許可人,不得將工業大麻花葉提供給未取得加工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

從事工業大麻花葉加工的被許可人,應當對花葉原料及其提取物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及時銷毀加工殘留物,防止花葉、殘留物流失;發現流失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從事工業大麻科學研究種植的被許可人,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書面報告立項研究情況。

從事工業大麻花葉加工的被許可人,應當每半年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書面報告加工生產、儲運管理和技術轉讓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公安機關應當保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被許可人從事工業大麻種植、加工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壹)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工業大麻種植、加工情況;

(二)現場檢查工業大麻種植、加工、儲存場所;

(三)查閱、復制、摘錄合同、賬簿、臺賬、出入庫憑證、貨運單和檢測報告等有關材料;

(四)提取和檢測有關樣品、產品。

公安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扣押有關材料和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工業大麻種植、加工的被許可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許可證:

(壹)未落實各項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和記載臺賬的;

(三)未鏟除種植地周邊3公裏以內非工業大麻植株的;

(四)未報告四氫大麻酚高於0.3%的大麻材料流失、擴散情況的;

(五)未報告種植立項研究情況或者技術轉讓情況的;

(六)未按規定使用種子的;

(七)未按規定及時銷毀未被利用花葉或者花葉加工殘留物的;

(八)未按許可證載明的種類、方式運輸工業大麻種子、原料麻籽、花葉及其提煉加工產品的;

(九)將工業大麻花葉提供給未取得加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十)拒絕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壹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工業大麻種植、加工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戶將民俗自用種植的工業大麻銷售給他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從事工業大麻園藝種植或者民俗自用種植的,應當向種植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接受備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參照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從事工業大麻園藝種植或者民俗自用種植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整理自雲南漢強、雲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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