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應持工傷證明、出院小結復印件、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有效報銷單據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2.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單位償還;
3.用人單位必須在職工醫療終結後壹年內辦理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4.後期需要治療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申請後續醫療期。
工傷報銷流程:
1,首先需要確認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確認勞動者是否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或者因工死亡的行為;
2.第二,提交相關材料;包括工傷認定證明、醫療費用原始憑證、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費用清單;
3.然後,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4、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材料;審查工傷職工提交的醫療費用報銷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
5.最後,完成費用報銷;審批通過後,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和範圍予以報銷。
綜上所述,工傷支付的醫療費用報銷方式包括持相關單據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用人單位可以提前繳納和補繳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需要在壹年內辦理補繳手續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申請後續醫療。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