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7次會議於06年2月16日通過,自06年5月16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壹條本解釋適用於中國消費者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對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的機關、社會團體提起的消費者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的;對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經營場所;
(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五)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條消費者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確定本轄區內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第四條提起消費者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規定的起訴狀,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為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或者有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和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初步證據;
(三)消費者組織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的規定履行公益職責的證明。
第五條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說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以停止侵害。
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0日內宣布受理,並書面告知有關行政部門。
第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後,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或者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