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措施 2、 制定,修訂和頒布國家藥品標準,包括《中華人民***和國藥典》,藥品註冊標準和其他藥品標準。 3、 主管全國藥品註冊管理工作,負責對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進口的審批。審定並公布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物目錄;批準並公布不中藥保護品種;制定並公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開展藥品的再評價,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決定淘汰藥品品種。 4、 制定,修訂《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核發註射劑,放射性藥品,規定的生物制品的《藥品GMP認證證書》。 5、 與有關部門***同制定,修訂《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審定臨床試驗基地,臨床藥理基地。 6、 對藥品研制,生產,流通,使用,廣告進行監督;實施藥品監督抽查檢驗,發布藥品質量公報;對違法行為追查其法律責任,決定行政處罰;制定藥檢所對規定品種進行銷售前和進口前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銷售和進口。 7、 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核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 8、 擬定和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9、 組織培訓藥品監督管理幹部。 10、 組織藥品質量管理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方面的國際交流,承辦有關國際合作事項。 11、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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