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投標單位的食堂,申請人應當是《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載明的主體。
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根據食品經營的主要經營形式和經營項目進行。
食品經營的主要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設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送餐的,應當在主要經營業態後的括號內標明。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食品銷售;熱食、冷食、生食、糕點、自制飲料等食物。
列入其他食品銷售和其他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後實施,並明確標示。熱、冷、生、固、液等情況難以明確分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況進行分類。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調整食品經營項目的類別。
第十壹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資質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位置、經營者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式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申請表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