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之規定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地日期及供貨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壹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明編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和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有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並保存有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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