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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的崗位職責及工作流程?

藥師崗位職責及工作流程

1、應保持藥房環境整潔、衛生、有序,每天上下班時做壹次清潔,無汙染物及汙染源。特別是操作臺面的清潔衛生。

2、保持藥房內外清潔,嚴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帶入庫房,放入藥架。個人生活用品應統壹集中存放於專門位置,不得放在藥架或藥櫃中。

3、在核實的診療科目範圍內,憑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的處方調配藥品。

4、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使用。

5、調配處方應嚴格按照“四查十對”規定的程序進行。應將收到的處方交由處方審核人員進行審核。處方審核人員收到處方後應認真審查處方的患者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醫師簽章,如有藥名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或有配伍禁忌、“兒童用藥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應向患者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章後再調配,青黴素與頭孢是否有皮試及續用標識,否則拒絕調劑。

6、處方經審核合格並由處方審核員簽字後,交由調配人員進行處方調配(院內兒童處方,壹定要審核相關負責人簽字)。

7、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逐方、依次操作,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後,調配人員在處方上簽字或簽章,交由處方審核員審核。

8、處方審核員依照處方對調劑藥品進行審核。

9、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數量,同時向患者正確介紹用法、用量並在包裝袋上寫明,交代禁忌、註意事項等。調配院內門診及住院兒童用藥時,應標明姓名及床位號。10、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1、處方應按國家規定時限保存,壹般處方不少於1年,二類精神藥品、毒性藥品的處方不少於2年,麻醉藥品、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不少於3年。

12、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必須由有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開具,使用專用處方,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並予以專冊登記,加強管理,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拒絕發藥。

13、對不合格處方,進行復核與登記,通知處方醫師更改完善錯誤處方。

14、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符合國務院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

15、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應配備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專用帳冊,專用保險櫃儲存雙人雙鎖保管,實行雙人驗收、雙人出入庫復核,做到票、帳、物相符,帳冊、驗收記錄等憑證應保存至藥品有效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16、麻醉藥品註射劑空安瓿或貼劑應回收並有記錄。

17、藥房應設立專門的拆零櫃臺或藥架,並配備必備的拆零工具,如藥匙、瓷盤,拆零藥袋、醫用手套等,並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潔衛生。

18、拆零後的藥品,應相對集中存放於拆零櫃臺,不能與其他未拆封藥品混放,並保持原包裝及標簽。

19、拆零前,應檢查拆零藥品的包裝及外觀質量,凡發現質量可疑及外觀性狀不合格的藥品,不得拆零使用。

20、藥品拆零使用時,應在符合衛生條件的拆零場所進行操作,將藥品放入專用的拆零藥品包裝袋中,寫明藥品名稱、規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醫療機構名稱,核對無誤後,方可交給患者。

21、藥品應按批號進行儲存、養護,根據藥品的有效期相對集中存放,按效期遠近依次堆碼,不同批號的藥品不得混垛。按“先進先出”的原則。

22、近效期藥品(指效期不足3個月)在倉庫貨位上設置近效期標識牌。

23、避免藥品浪費,對近效期的藥品應及時與臨床醫生溝通,按月進行催用。

24、對近效期的藥品應加強養護管理、陳列檢查及使用控制。

25、及時處理過期失效品種,嚴格杜絕過期失效藥品使用。

26、按照藥品性能,對藥品應實行分區、分類儲存管理。具體要求: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性能相互影響、易串味藥等應分區存放等。

27、註意收集各科室所用的藥品不良反應的信息,並及時反饋並填報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表。

28、定期收集、匯總、分析藥品不良反應報表,按規定向當地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

29、發生事故後,質量管理員應及時通知各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

30、在處理事故時,應堅持“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未制定整改防範措施不放過。

31、對病員態度和藹,耐心解釋,虛心接受病員的批評和獎勵,發藥時耐心向病員說明服藥方法及註意事項,不得隨意向病員介紹藥品性質及用途,以免給病員增加不必要的顧慮。

32、缺藥及時向上級報告,保證常用藥品供給。

33、實行交接班制度,將當天未盡事宜記錄在交接班本上,以備接班人知曉並完成遺留工作事務。

34、在規範的基礎上,盡量節約藥房的開支。

35、配合領導,完成領導下達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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