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醫院90%、二級醫院85%、三級醫院80%(政策範圍內費用),退休人員報銷比例分別提高5%。
轉往市外省內、省外定點醫院和市外非定點公立醫院的,分別首先自負壹級醫院10%、二級醫院15%、三級醫院25%。
大額報銷比例:
10萬元至20萬元、20萬元至30萬元、30萬元至40萬元、40萬元至50萬元之間的分別按80%、70%、60%、50%報銷(政策範圍內費用)。
註:需轉外治療的,須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未經批準轉往市外住院的不予報銷
醫保起付標準:
1.壹級醫院2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三級醫院700元。
2.第壹次住院全額負擔,第二次減半,第三次及以上均按100元負擔
最大額度:
每個年度基本醫療保險10萬元,大額救助40萬元,***計50萬元。
報銷範圍:
1、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也要支付壹部分。
2、不符合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的費用,由個人自付。
不列入報銷範圍的
1、在市內定點醫院住院,不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住院登記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報銷。
2、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住院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3、未填寫《異地安置人員申報表》或未經審核批準的異地安置人員,其在統籌地區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4、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