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註冊地址正式營業至少3個月;
2、至少有1名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藥師並在零售藥店所在地註冊,執業藥師必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3、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醫保費用管理,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4、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對藥品實行分區分類管理,對銷售的醫保藥品設置明確的標識;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6、具有符合醫保協議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符合醫保協議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的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基礎數據庫等。按規定使用國家統壹醫保編碼;
7.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藥品儲存條件:
1、藥品庫房,要求有藥品庫房,符合《藥品庫房建設規範》的要求;
2、溫濕度記錄裝置,要求在藥品庫房內配備溫濕度記錄裝置;
3、藥品儲存貨架,要求在藥品儲存室內設置用於儲存藥品的貨架,符合《藥品儲存貨架要求》;
4、?藥品儲存架的要求》;
4、藥品清洗消毒間,要求設置藥品清洗消毒間,符合《藥品清洗消毒間的要求》;
5、安全標準。安全標準,要求符合《藥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要求。
綜上所述,藥店申請醫保定點資格的條件為: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專門從事藥品零售業務;已通過藥品監管部門的藥品分類管理驗收;已通過或將在國家規定期限內通過GSP認證;營業時間內有執業(中)藥師或從業(中)藥師審配處方;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品種的藥品配制率達到60%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壹條、國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