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對進出口食品的管理做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不僅是食品,還包括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出口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新《食品安全法》對進出口食品的規定主要在第六章,具體內容見下文:第六章 進出口食品 第九十壹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九十二條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檢驗。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第九十三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口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商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執行的有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時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使用新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九十四條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商應當保證向中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商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第九十五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對我國境內產生影響的,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通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州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第九十六條 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進口食品。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登記。已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因自身原因導致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註冊並予以公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第九十七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第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保存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采購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九十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第壹百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機構和企業:(壹)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中發現的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等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進出口食品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有不良記錄的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第壹百零壹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審查,並根據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
法律目標:《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壹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和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便於識別。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壹致的,不得上市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