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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日本食品和農產品 "肯定列表制度 "的中文版,請發給我,謝謝!

引入肯定列表的背景

在日本登記註冊或已制定殘留標準的農獸藥數量(350 種)遠遠少於世界上使用的農獸藥數量(700 多種),根據日本現行法規,即使發現食品中含有某種未制定限量標準的農獸藥,也允許在日本銷售。由於日本大部分農產品(約 60%)依賴進口,目前對進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此類農藥和獸藥的監管處於失控狀態。另壹方面,近年來,農藥和獸藥超標的進口農產品頻頻出現,日本國內非法使用未註冊農藥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使得消費者對食品安全陷入極度不信任的狀態。為了扭轉這種局面,日本專門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和協調相關機構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同時,日本農林水產省修訂了《農藥禁止法》,加強了對未登記農藥的禁止和處罰力度。厚生勞動省修訂了《食品衛生法》,並在此基礎上開始對食品中的農業化學品殘留實行所謂的 "PositveListSystem "制度。

日本擬實施 "PositveListSystem "並執行新的農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引起各方高度關註

2005年6月21日,日本厚生勞動省通過WTO正式向我國通報了 "PositveListSystem "及其實施農用化學品 "PositveListSystem "的情況。

2003年5月,日本根據《食品衛生法》修正案,開始對食品中的農業化學品殘留實行 "肯定列表 "制度,禁止含有未制定最高殘留限量和含量超過協調標準的農業化學品的食品流通,該制度計劃於2006年5月實施。該制度將於 2006 年 5 月實施。為了制定這壹制度,日本厚生省采取了三項措施:1)為食品中的農藥化學物質制定盡可能多的臨時最大殘留限量(MRL);2)制定統壹的標準水平;3)制定豁免物質清單。

日本的 "肯定列表 "制度從根本上改變了日本農用化學品的管理體制,其制定的統壹標準非常嚴格,為0.01ppm,而農用化學品最大殘留限量草案涉及700多種農用化學品、200多種農產品、3萬多個標準。3萬多條,與日本目前的規定大相徑庭。

目前,日本的通知草案正處於征求意見階段,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05年8月25日,國家質檢總局等部門已經采取行動。國家質檢總局等部門已經行動起來,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對日本新的殘留限量標準進行研究和征求意見。我們提請國內相關行業協會和出口企業註意,積極對新標準提出意見,做好應對準備。

肯定列表制度的法律依據

修訂後的《食品衛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含有《農藥禁用法》或者《飼料安全質量管理法》規定的農藥有效成分的食品。含有《農藥禁用法》規定的農藥活性成分、《確保飼料安全和質量改進法》規定的飼料添加劑或《藥事法》規定的獸藥(包括活性成分化學變化產生的物質,但不包括日本厚生勞動省認定不會對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任何物質(豁免物質))的任何食品,且含量超過《確保飼料安全和質量改進法》規定的水平。超過日本厚生勞動省在聽取藥事和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意見後確定的對健康沒有負面影響的水平(默認水平,即、除已制定食品中最大殘留限量(MRL)的化學物質外,不得生產、進口、加工、使用、配制、銷售或為銷售目的而儲存"。

《肯定列表制度》的內涵及其實施措施

1.1 《肯定列表制度》的內涵及其實施措施概述

實行《食品中農藥殘留肯定列表制度》,是指禁止銷售含有尚未制定最高殘留限量(MRL)且含量超過壹定水平(壹攬子標準)的農藥的食品。該制度將在《食品衛生法》修正案公布(2003 年 5 月 30 日)後三年內(2006 年 5 月 29 日)生效。

為了實施肯定列表制度,厚生勞動省將在 2006 年 5 月之前采取以下三項措施:

根據《食品衛生法》修正案第 11 條第 3 款(總括標準)的規定,制定壹個總括標準,在該標準下,食品的含量不太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根據《食品衛生法》修訂案第 11 條第 3 款的規定,指定不太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不利影響的物質(豁免物質)。

八、根據《食品衛生法修正案》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制定食品中臨時最大允許殘留限量(MRL)標準。

厚生勞動省於 2003 年 10 月公布了 "臨時最大允許殘留限量 "第壹稿,2004 年 8 月公布了 "臨時最大允許殘留限量 "第二稿,"2004 年 8 月公布了臨時最大允許殘留限量第二稿、協調限量草案和豁免物質草案,2004 年 10 月公布了臨時最大允許殘留限量第壹稿。2005 年 6 月 21 日,日本在廣泛的國內和國際磋商的基礎上,正式向 WTO 成員國通報了臨時最大殘留限量、協調限量和豁免物質的最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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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暫定最高殘留限量的制定程序和最終草案

1.2.1 暫定最高殘留限量制定的背景

肯定列表制度生效後,日本將禁止含有超過壹定 含量的農用化學品的食品流通,而這些農用化學品尚未制定最高殘留限量。然而,根據日本《食品衛生法》制定的現行農用化學品最高殘留限量並未充分涵蓋《食品法典標準》和《世界衛生組織農用化學品國內註冊和授權標準》,這將阻礙肯定列表制度的順利實施。因此,日本參照食典標準,對尚未制定最高殘留限量的食品中的農用化學品殘留制定了臨時最高殘留限量(MRL),但臨時最高殘留限量並不涵蓋所有物質(如豁免物質)。

1.2.2 確定臨時最大殘留限量的壹般原則

i.抗生素和合成抗菌劑

抗生素和合成抗菌劑的現行標準應保持不變,食品中不應含 有抗生素,肉類、禽類、蛋類、魚類和貝類中不應含有合成抗菌劑。

ii.無法確定容許日攝入量的農用化學品

由於致癌性或其他原因無法確定容許日攝入量時,暫定最大殘留限量將根據迄今采用的方法定為 "不得檢出(ND)"。

對於國際組織無法確定每日允許攝入量的物質,暫定最大殘留限量應為 "不得檢出(ND)"。

此外,對於國際機構確定的每日允許攝入量低於 0.03 克/千克/日的農用化學品(鹽酸克倫特羅、氟美松、醋酸炔諾酮),或已確定為 "不得檢出(ND)"的農用化學品,"不得檢出(ND)"適用於所有作物、動物或水產品。

《官方公報》將公布檢測不到物質的分析方法和檢測水平(LOD)。

iii.已制定現行和臨時最高殘留限量的農用化學品

對於已制定現行和臨時最高殘留限量的農用化學品等,殘留量不得超過為特定食品類別制定的限量。對最大殘留限量執行情況的判斷應以最大殘留限量清單中的化合物為依據,但在暫定最大殘留限量清單的腳註中明確指出應加以控制的代謝物除外。

iv.食品固有物質

對於環境和天然食品中固有的被定義為農用化學品的物質,應根據其固有含量來判斷最大殘留限量的實施情況。

v.加工食品標準的確定

只有在加工食品具有食典最大殘留限量的情況下,才 能確定加工食品的暫行最大殘留限量。加工食品的管理

原則上,使用符合最大殘留限量的材料生產或加工的加工食 品,如果沒有制定其暫定最大殘留限量,則可以分銷和銷售。

vii,符合食品添加劑規定

對於符合食品添加劑規定的農用化學品等,不再設定臨時最大殘留限量。

viii,判定執行情況

在判定最大殘留限量的執行情況時,檢測值將比規定值長壹位數,並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位數。所得數值將與相應的標準限值進行比較。

1.2.3 確定臨時最大殘留限量時應考慮的因素

i.同壹食品類別中各作物標準之間的壹致性。同壹食品類別(如谷物和十字花科蔬菜)中各作物的單項限量應協調壹致。組內最大殘留限量的協調統壹表示為 "6-1 類"。

ii.以相同代謝物形式殘留的物質的管理

當化學品具有不同的活性成分,但以相同的代謝物或分解物形式殘留在食品中時,應為代謝物或分解物制定這些化學品的暫定最大殘留限量。同樣,當化學品的活性成分不同,但可測量的物質相同時,應為待測量的目標物質制定臨時最大殘留限量。當代謝物相互關聯時,這些物質的最大殘留限量的協調被稱為 "6-2 類"。

iii.當獸藥的最大殘留限量(MRLs)是針對同壹動物物種的某些組織或器官(如肌肉和脂肪)時,可將針對該動物物種制定的最大殘留限量中的最低最大殘留限量作為由於以下原因尚未制定最大殘留限量的組織和器官的臨時最大殘留限量: a. 獸藥已被批準用於該動物物種,但在某些組織或器官中發現了殘留,並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於其他組織或器官中;b.在美利堅合眾國等國家,對目標器官的殘留進行監測,尚未確定動物所有器官的最大殘留限量。這壹類獸藥被稱為 "6-3 類"。

iv.由於難以按照壹攬子標準(0.01 ppm)的水平進行分析,因此采用與分析方法確定的限度相對應的水平作為臨時最大殘留限量(MRL)。用 "6-4 類 "表示。

v.對於某些農作物已制定了低於統壹標準(0.01 ppm)的最大殘留限量(MRL)的農用化學品,使用已制定的最大殘留限量中的最低值作為暫定最大殘留限量(MRL)。它們被稱為 "6-5 類"。

vii.根據農業和漁業部等提交的作物殘留物試驗結果確定了最大殘留限量(MRL)的物質,或在 "6-3 類 "中考慮的組織或器官中可能含有殘留物的物質,表示為 "6-6 類"。".

1.2.4 制定臨時最大殘留限量標準應考慮的其他因素

i. 采用國外標準

ii.采用外國標準

a.當多個國家有最大殘留限量(MRL)時,使用平均值作為臨時最大殘留限量 (MRL)。

b.對於國外使用LOD作為最大殘留限量(MRL)的物質,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管理法》中規定的被認定為特殊有毒物質的物質,將不再制定臨時最大殘留限量(MRL)。

c.由於在美國應對蟲害爆發時緊急使用農用化學品需要 EPA 根據風險評估進行批準,因此對於已制定並批準最大殘留限量(MRL)的物質,應在審議已制定的最大殘留限量(MRL)的同時制定臨時最大殘留限量(MRL)。

ii.有效值

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準則,除食品法典標準外, 有效值應為壹位數。對於提出的高於 100 ppm 的標準,有效值應為兩位數。

iii.就礦泉水而言,由於食品法典標準中的礦泉水采用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 水準則》,臨時最大殘留限量(MRL)應根據《準則》中規定的標準制定。在分析食品生產用水中的殘留農用化學品時,應考慮《準則》中規定的標準,以判斷加工食品中殘留農用化學品最高殘留限量暫行規定的執行情況。

iv.在日本,萃取茶葉的方法有兩種,壹種是使用熱水,另壹種是使用有機溶液。當使用熱水提取時,參考標準中使用的相同方法將適用於建議的臨時最大殘留限量(MRL),並應在清單中註明。

v.對於《食品衛生法》中定義為食品添加劑的殺菌劑,《食品衛生法添加劑使用標準》中 的最大殘留限量(MRL)將用作臨時最大殘留限量(MRL),除非已經制定了最大殘留限 量(MRL)。

vi.當作為農用化學品登記的抗生素被用作最常用的農用化學品時,應根據根據《農藥禁用法》登記時的數據制定使用標準等。此外,還應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的 "不得檢出 "標準使用。為確保對農用化學品的控制,應根據農用化學品登記時使用的 LOD(檢測限值)制定特定值的最大殘留限量(MRL)。

七、只有現行最大殘留限量的農用化學品(未提出臨時最大殘留限量的農用化學品)等將列入附件。

1.2.5 確定臨時最大殘留限量的程序(決定樹)

確定臨時最大殘留限量時考慮了以下標準: i. 食品法典國際最大殘留限量; ii.農藥禁用法》規定的國內登記許可標準(WHL 標準)(獸藥為《藥事法》授權確定的定量限(LOQ)或測定值,飼料添加劑為《藥事法》授權確定的定量限(LOQ)或測定值,飼料質量改進和飼料添加劑為《飼料質量改進和安全保障法》規定的添加劑限量); iii.外國(美國、加拿大、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根據糧農組織/世衛組織農藥殘留聯席會議(JMPR)和糧農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所要求的科學毒性評估而制定的最高殘留限量。

臨時最高殘留限量(MRL)最高殘留限量按以下方式決定:

i.由於日本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如果適用,將使用食品法典國際標準;

ii.如果某種物質沒有食品法典國際標準,則將使用日本制定的標準(《農藥禁用法》規定的國內登記許可標準);

iii.對於既沒有食品法典國際標準也沒有國內標準的物質,將使用日本制定的標準(根據《農藥 禁令法》制定的國內登記許可標準);

III.對於既沒有食品法典國際標準也沒有國內標準的物質,將采用外國標準;

四.對於采用 CAC 標準的國內產品和采用日本標準的進口產品,將根據農藥的生產、銷售和 使用情況,視需要分別采用國內和國外標準。更確切地說,對於在農林省網站上被指定為自給率較低的柚子、檸檬、菠蘿、小麥、大豆等,必要時會采用外國標準。由於玉米也被認定為同樣的情況,因此將采取同樣的措施。

臨時最高限量標準的種類:

1-1.有食典標準和西湖標準,采用食典標準。

1-2。有 Codex 標準和 WHL,使用 WHL。

1-3.有了食典標準和 WHL,使用基於作物殘留測試的標準。

2.有食典標準,使用食典標準。

3-1.有 WHL 和壹種或多種外國標準時,使用 WHL。

3-2.有 WHL 和壹個或多個外國標準時,使用外國標準。

4.使用 WHL.

5.使用外國標準。使用外國標準。

6-1.保持食品類別的壹致性。

6-2.保持代謝物和相關物質之間最大殘留限量(MRL)的壹致性。

6-3.使用組織或器官的最大殘留限量(MRL)作為參考,而不是同類相關組織或器官的最大殘留限量。

6-4.對於日本地方政府監測的分析方法檢測限高於0.01 ppm統壹標準的化合物,使用與分析方法確定的限值相對應的水平作為臨時最大殘留限量(MRL)。

6-5.由於某些農作物的最大殘留限量(MRL)低於統壹標準(0.01 ppm),因此使用已確定的最大殘留限量中的最低值作為臨時最大殘留限量(MRL)。

6-6.其他(例如,根據檢測結果的具體情況,在應用第 6-3 類時應考慮的預計含有殘留的組織或器官)。

1.2.6 暫定最高殘留限量標準最終草案

壹般

瓶裝水

加工食品

1.3 正面清單制度中的空白標準

空白標準是日本政府確定的對健康沒有負面影響的限值。該標準以 1.5μg/ 人/天的毒理學閾值為基礎計算,限值定為 0.01ppm。該標準將適用於在肯定列表系統中沒有最大殘留限制的含有農藥活性成分的農業化學 品(《農藥禁用法》中規定的農藥活性成分)、"含有農業化學品(《農藥禁用法》中規定 的農藥活性成分)的食品"、含有在肯定列表系統中未制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業化學品(《禁止農藥法》中規定的農藥活性成分、《確保飼料安全和提高質量法》中規定的飼料添加劑、《藥事法》中規定的獸藥,不包括日本厚生勞動省指定的豁免物質)的食品。沒有最高殘留限量包括兩種情況:i.沒有為任何作物制定最高殘留限量;ii.雖然為某些作物制定了最高殘留限量,但沒有為有關作物制定殘留限量。

其他國家或地區制定統壹標準的情況

國家或地區 統壹標準

加拿大 0.1ppm(正在修訂)

新西蘭 0.1ppm

德國 0.01ppm

美國 沒有統壹限制,但在實踐中使用介於 0.01ppm 和 0.1ppm 之間的標準。

歐盟 0.01ppm,(EC)396/2005

對於日本地方政府實施的監測分析方法中檢測限高於 0.01ppm 的化合物,將使用 LOD 分析方法。

1.4確定肯定列表制度豁免物質的原則和最終草案

1.4.1 確定豁免物質的原則

豁免物質是指在壹定殘留水平下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不利影響的農用化學品。這包括由母體化合物衍生但已發生化學變化的化合物。

在指定豁免物質時,厚生勞動省會考慮以下因素:日本的評估、糧農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和農藥殘留聯合專家委員會(JMPR)的評估、基於《農藥禁止法》的評估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澳大利亞、美國)的評估(相當於 JECFA 的評估)。

在指定豁免物質時,厚生勞動省會考慮以下因素:日本的評估、糧農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和農藥殘留聯合專家委員會(JMPR)的評估、基於《農藥禁止法》的評估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澳大利亞、美國)的評估(相當於 JECFA 的評估)。豁免物質包括以下三類物質:

i.根據《食品安全基本法》第 11 款無需對攝入量進行風險評估的化學品;

ii.農藥禁用法》中指定的農業化學品;

iii.除上述物質外)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不利影響的物質。

1.4.2《豁免物質最終草案》的內容

《豁免物質最終草案》包括以下幾類物質:

i.

二、指定農藥--碳酸氫鈉;

三、指定食品--香菇菌絲體提取物、綠藻提取物、乳酸和尿素;

四、食品添加劑和其他化學品(農藥)--氯、油酸酯、鈣、矽石、矽藻土、膽堿、山梨酸、鐵、石蠟、羥丙基澱粉、丙二醇、機油、卵磷脂、蠟;

五、維生素飼料添加劑--抗壞血酸維生素、纖維素、鈣三醇、胡蘿蔔素、維生素B1、維生素E、煙酸、泛酸、維生素H、維生素B6、核黃素、維生素A、維生素B;

六、氨基酸飼料添加劑--天門冬氨酸、丙氨酸、精氨酸、氨基乙酸、谷氨酸、絲氨酸、酪氨酸、纈氨酸、組氨酸、蛋氨酸、亮氨酸

七、礦物質飼料添加劑--鋅、鈣、硒、鐵、銅、鋇、鎂、碘;

八、其他飼料添加劑--銨、β-胡蘿蔔素

九、其他殺蟲劑和獸藥--銅、硫磺、杜鵑花、礦物油、楝樹油、肉桂酰胺、鉀、鐵、蒲公英、利尿磺胺、賽侖寧、普魯卡因。

1.5 種尚未制定臨時限制但目前已有限制的農用和獸用藥物、

日本限量第二稿統計

項目

涉及的藥物(數量)

物品數量

農藥(標題 Pesticide) 466 28917

獸藥(標題 VeterinaryDrug) 202 2941

飼料添加劑(標題 FeedAdditive) 2 28

參考標準統計

REF:92 (農藥 45, 獸藥 47) 668

REF:ADD(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2 15

REF:CODEX標準135(農藥122,獸藥13)2936

REF:FC(國外標準)506(農藥 365、獸藥 240、添加劑 1)9874

REF:LSF(飼料安全法 LOD) 7 33

REF:MRL(現行標準)202(農藥 177,獸藥 25)7323

REF:PAL(藥事法 LOD)49(農藥 1,獸藥 48)357

REF:PAL/WHL 178(農藥 126,獸藥 50,添加劑 2)5967

REF:01ppm 643(農藥 457、獸藥 184、添加劑 2) 30630

所有標準

所有標準 8(農藥 4、獸藥 4) 53

總計 670 3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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