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保證金是按妳第壹次申報的稅號稅率計算的稅額,但不交稅,不繳庫,先以保證金的形式收取。
差價定金是按兩次估價的差額來收取的等額款項,妳如果按時完修出來,定金都要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
第三條 暫時進口貨物進境時,報關人應當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壹式三聯(其中壹聯由報關人簽章後交總管留存)、隨附進口貨物清單和國務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主管廳、局或其主管司、局的報檢單。向進口地海關申報的國務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廳、局、機關的批準文件。無線電設備和應當申請動植物檢疫、藥品檢驗、食品衛生檢驗的貨物,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部門的證明。
對於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的貨物,報關人應當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數額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海關認可的書面擔保,準予暫時免辦進口貨物許可證,並免征進口關稅、產品稅(或者增值稅)或者工商稅以及海關征收的其他稅費。
第四條 暫時進口貨物需要運往國內其他地方辦理海關手續的,報關人應當按照海關監管規定和轉關運輸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五條 暫準進口貨物的進口。暫時進口貨物應當自貨物進口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全數復運進口。期滿不再復運出口的,應當向海關申報正式進口手續並繳納相應稅款。因故需要延長在境內使用期限的,應在期限屆滿前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批準後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期限屆滿後,除經海關總署特別許可外,不再辦理延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