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中不得出現的廣告詞有:咨詢熱線、咨詢電話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家庭必備等詞語。
《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五條 處方藥名稱與該藥品的商標、生產企業字號相同的,不得使用該商標、企業字號在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變相發布廣告。
不得以處方藥名稱或者以處方藥名稱註冊的商標以及企業字號為各種活動冠名。
《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六條 藥品廣告內容涉及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等內容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進行擴大或者惡意隱瞞的宣傳,不得含有說明書以外的理論、觀點等內容。
《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七條 藥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忠告語、藥品廣告批準文號、藥品生產批準文號;以非處方藥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可以只發布藥品商品名稱。
藥品廣告必須標明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名稱,不得單獨出現“咨詢熱線”、“咨詢電話”等內容。
非處方藥廣告必須同時標明非處方藥專用標識(OTC)。
藥品廣告中不得以產品註冊商標代替藥品名稱進行宣傳,但經批準作為藥品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註冊商標除外。
《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二條 藥品廣告應當宣傳和引導合理用藥,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藥品,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壹)含有不科學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當的表現形式,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藥品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以藥品作為禮品或者獎品等促銷藥品內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備”或者類似內容的;
(四)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內容的;
(五)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的。
《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三條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藥品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擴展資料:
危害影響:
1、違法醫藥廣告直接危害了患者的利益,破壞了正常的廣告市場秩序和醫療工作秩序,社會各界對此反響十分強烈,已經成為群眾舉報的熱點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註的焦點,其造成的危害決不可低估。
2、由於多數患者在飽受病痛折磨時,極易“病急亂投醫”,因此,虛假醫藥廣告實質上已經有“危難之際落井下石”的意味。患者受到虛假醫藥廣告的誤導後,輕則疾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重則病情惡化,這無疑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
3、醫藥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的勢頭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其直接後果是壹方面擾亂了醫藥廣告市場正常的出證、發布和管理秩序;另壹方面,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和藥品市場秩序。醫療機構不惜巨資,千方百計打“擦邊球”,甚至公然做違法廣告,誤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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