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受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1。受賄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財物的行為。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2.受賄數額不滿壹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行賄的;(二)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三)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2.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壹條)單位行賄罪,是指在經濟往來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上述單位回扣、手續費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2.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下,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行賄的;(二)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3.單位行賄罪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嚴重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2.單位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二)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三)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受賄所得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受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刑事責任。2000年65438+2月22日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