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要求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及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其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壹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善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門店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管理。
自制熟肉市場屬於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法》規定由各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因此,如果當地省級政府尚未對食品小作坊管理作出具體規定,則可能是因為沒有審批發證依據而暫不發證。
如果當地省政府出臺了食品小作坊許可辦法和規定要求,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給發證,那就要弄清楚,是不是因為條件不達標的原因。因為從事食品經營,是需要滿足壹定條件的。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衛生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壹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清洗、采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廢水處理、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C)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合理布局設備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接觸有毒有害和不潔物質;
(五)直接盛放食品的餐具、飲具和容器使用前應清洗消毒,炊具和用具使用後應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必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與食品和有毒有害物質壹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裝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